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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律师的生存与发展
来源: 作者: 更新于:2011/5/30 9:58:56 阅读:
  笔者现在在株洲市某著名律师事务所实习,属于青年律师中的一员,故在此结合本人的实际情况,就青年律师的生存与发展的现状、产生原因以及对策谈一些自己的看法。 

  一、青年律师生存与发展的现实考量 

  1、业务收入之微薄,不足以安身立命。 

  目前,我们的律师事务所的分配机制主要是以案件提成为主的分配机制,案件的多少,案件代理费的高低与律师的收入直接相关。在这种分配制度下,犹太人“二八”公理在我国目前的律师行业表现的尤为突出:即20%的律师拥有80%的律师业务,而80%的律师却在激烈争夺着20%律师市场份额,个中艰辛恐怕青年律师体会最为深刻。就笔者在律师事务所的收入来说,每月工资人民币600元,除此之外,没有任何额外收入。而笔者每个月用于吃饭、租房的开支远远大于600元,这种收入的状况不足以让诸如笔者一样的青年律师安身立命、养家糊口。   

  2、职业目标之迷茫,不足以独立发展。 

  由于缺乏经验,青年律师虽然学了很多年法学,理论精熟,但在实务时却经常束手无策。这时候的年轻律师,最渴望的就是能够得到前辈的指导和帮教,学习具体的技能,学习他们的处理事情的方法,请他们指点和改正自己的错误,尽快掌握实战本领。但令他们失望的是,大部分律师事务所自认不是学校;合伙人自认是老板而不是老师。笔者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期间,就深有感触,有经验的律师对实习律师不闻不问,甚至某些律师对实习律师极为反感。 对于实习律师的虚心请教,很多律师都是置之不理。律师事务所对于实习律师更是采取“放羊式”的管理模式,实习律师成了律师事务所的廉价劳动力,有事的时候才想起实习律师的存在,没事情的时候实习律师便成了可有可无的摆设。由于律师事务财对年轻律师培养教育制度之缺损,使不少律师事务所已经丧失了作为一个执业机构应有的凝聚力。律师业作为典型的智力密集型服务业,人力资本是事业发展的关键,人力资本的形成要靠好的制度去凝聚和组合,成长中的青年律师们在没有好的制度的律师事务所与法律技能的先天不足情况下,就像无头的苍蝇,无从选择自己的专业发展方向。 

  二、青年律师现状的成因分析 

  青年律师的生存与发展困境不断凸显,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律师行业准入制度的不完善 

  众所周知,现行的律师准入制度囿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根据2008年8月14日司法部发布的《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第15条之规定,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即可报名参加司法考试。根据2007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只要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具备法定的条件,就可以成为执业律师。这种律师行业准入制度的弊端已越来越显示出来:首先,青年律师的法律技能先天不足。由于律师行业只要通过了律考或司法考试即可,这就直接导致了一方面法律专业的学生一味地追求司法考试的通过率而忽略了法律实际技能的锻炼;另一方面为许多缺少法学院系统的法律文化的熏染的青年在缺少律师应有的从业素质的前提下也拥入了律师行业。其次,执业准入失之宽泛,青年律师道德素质参差不齐。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取得律师资格证或司法执业资格的人员,申领律师执业证应在一个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并且品行良好。实际操作中,品行证明等证明申请人道德素质方面的材料是由公安机关提交的。不少地区囿于对律师数量扩张的片面认识和需求,导致了对律师准入有关规定把握过于原则,各行各业取得资格的人员,其品行(职业道德素质)在基本上没有把关的情况下就进入了律师队伍,从而导致了青年律师道德素质参差不齐的现状。 

  (二)律师社会化的尴尬 

  从中国法律传统来分析,中国人习惯将法律是作为专政的工具,律师则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而实际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律师的性质则界定为: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承办业务,必须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这些规定在很大程度上将律师的地位陷入尴尬的境地,律师作为一个整体还没有取得自己应有的地位。很多人甚至把律师等同于暴发户,小商人。这样,就造成了青年律师对自己角色的困惑,把自己等同于一个个体户。 

  (三)青年律师成长环境的限制 

  一般来说,青年律师的成长环境包括其学习环境以及工作环境。就“毕业律师”来说,良好的学习环境已经为他们造就了法律职业的基本素养,而“社会律师”在这一方面明显的先天不足。笔者认为,无论是“毕业律师”还是“社会律师”,都要回归到律师事务所这个共同的成长环境。因此,本文也主要从律师事务所这个青年律师成长的主要环境,分析产生青年律师现状的原因: 

  第一,律师事务所以开拓案件为中心的管理机制,极大地限制了青年律师的健康成长。律师是掌握法律专业知识的专门人才,是高知识人才,是专家型人才。而这种专家型人才的成长与培养必然有一个循序渐进的知识积累与经验丰富的过程,客观上要求有一段比较长的培养期。而反观我国律师事务所,由于很多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机制是采用律师各自为战,以案件的数量与金额的多少为主要的目标与衡量的标准,因此,许多事务所对律师采取“自生自灭”的放任态度。为了生存,本应处于学习与成长阶段的青年律师不得不过早地拖入到为拉案源、为求生存而进行的推销战斗中。这种过快地拔苗助长的行为,只能导致律师队伍的平庸化。 

  第二,作坊化的师徒模式限制了青年律师的有效发展。我国传统的师徒模式存在着很大的弊端。师父带徒弟就是徒弟应该为师父做事,师父可以支付报酬也可以不支付报酬;再加上"同行是冤家"的不良历史传统,"教会了徒弟,饿死了师父"的惯性思维,师父在教徒弟的过程中,往往会有意无意地将其技能的精华留一手,以防徒弟超过了师父,夺了师父的饭碗。这种状况普遍存在,一定程度上滋生了彼此潜在的敌对情绪,并且大大延缓了青年律师的发展。 

  第三,律师事务所的战略目标不明,定位不清,直接造成了青年律师的目标模糊,定位混淆。目前,我国的很多律师事务所因为内部管理机制多属于合伙制,一些合伙人之间由于利益不一致,在事务所发展方向上存在不同的认识,造成了事务所发展目标的模糊。同时加上律师的素质不一,目标、价值观与理念各异,因此,我国的合伙制律师会比较容易出现目标不清晰、目标不统一、各自为政的情况,这一方面造成了我国律师事务所发展水平比起国外律师所偏低,保留在以拉案源为中心的初级阶段,律师之间不是一种合作关系而是一种各自为政的关系;另一方面,这也给年轻律师造成了不好的影响,受到合伙人的影响,年轻律师中也存在着重视短期利益,轻视长期方向,浮躁与急功近利的思想。 

  三、青年律师生存与发展的对策 

  当前青年律师面临着种种困境,特别是生存困境。要有效解决这些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帮助他们较好地成长与发展。 

  (一)提高青年律师的社会形象 

  鉴于青年律师尴尬的社会地位,笔者认为,一方面国家应通过相关立法加强对律师政治属性的肯定,从而明确青年律师的发展方向;另一方面要整顿法律服务市场。现在,法律服务市场的从业主体大有泛滥之嫌,很多人不管具不具备法律服务主体资格,只要市场有需求,大都跃跃欲试,很大程度上破坏了正当合法的法律服务者的整体形象,青年律师丧失了许多机会。不管是律师还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均须挂牌执业,到庭参加仲裁与诉讼须穿戴工作服,否则以违法执业论处,同时加强加强律师工作的宣传,提高广大老百姓对律师行业的正确认识。这样从整体上廓清行业识别标识,提升青年律师的社会形象。 

  (二)完善青年律师的成长环境 

  1、改革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机制,推行公司化管理,明确其发展方向。目前,合作制的律师事务所管理方式已经不适应我国律师业发展。为此,笔者认为:律师事务所要保留合伙的优点,同时又要引入公司化管理。在年轻律师培养方面,公司化可以让年轻律师有明确的分工、职责观念。 

  2、提倡律师文化,增强律所凝聚力,鼓励律所储蓄后备人才。当前,律所在系统运作上远没有工商企业那么发达,对律师文化尚处启蒙阶段,没有形成独有的核心化与系统性东西。律师独立性是相对与其他社会主体而言的,而在律所内部,应该树立团队协作观念,以增强凝聚力,一是因为法律体系越来越复杂,二是因为案件本身也越来越复杂,三是因为个人时间与精力很有限。这样情景下,青年律师会大大派上用场,广泛参与、不断实践。青年律师也有精力充沛、求知欲旺盛、吃苦耐劳的优势,把他们作为后备人才培养,关心其生活,从根本上来说是对律所的发展和壮大有利的。 

  3、律师事务所应尽可能避免师傅带徒弟式的培养模式。 
青年律师的培养应当有效纳入律师事务所的整体运行机制,尽量避免师傅带徒弟式的培养模式,争取所培养的青年律师能够在事务所内博采众长,兼收并蓄。为此,笔者建议,律师事务所应在建立职业规划的基础上,再根据每一名青年律师的个人条件,为其制定长期的培养计划,使其在执业之初,能够接受较为系统的律师培训,得到全面的发展。具体而言,就是结合青年律师培养前期、中期和后期侧重点的不同,在不同培养期内,在不同的培养阶段指派不同的优秀律师担任青年律师的指导老师,并带领青年律师共同工作,以最大限度地实现青年律师的阶段性培养目标,阶段性目标实现后选派其他优秀律师对青年律师进行下一阶段的培养。 

  (三)积极为青年律师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首先,主管部门、律师协会应加强对青年律师的培养与引导。司法厅局、律师协会应积极组织青年律师与资深律师的交流,让青年律师学习到律师前辈的宝贵经验。同时,也可以组织青年律师之间包括与外国律师的交流,互相提高促进。律师协会可以举办有针对性的青年律师培训,其内容可以灵活一些,比如青年律师如何对待刚开始几年的律师生涯,青年律师如何确定专业领域,客户服务技巧。 

  其次,要建立律师权利保障机制,降低执业风险。一方面各地律协应该建立一个公共事业发展基金帐户,将其中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资助生活困难的青年律师,让他们在创业阶段自行申请而获得社会资助,缓解自身生存压力。另一方面,积极推广“律师展业贷款”。 根据上海市律师协会与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签订了“律师个人信用循环贷款业务合作备忘录”,今后凡是取得律师资格证书、执业证、市律协会员卡,取得上海居住证明满一年且在上海执业一年以上,通过市律协年检且未被市律协等机构公开谴责或处罚的律师都可以向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提出创业贷款申请,贷款额度申请若获通过,申请贷款的青年律师将与中国银行签订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协议,享受先创业,后还贷的成才模式。通过这种模式,青年律师可以不再为基本生计问题而犯愁。 

  (四)加强青年律师自身的修养 
  
  青年律师要加强自身修养,首先要有动态的知识储备。因为社会的发展是动态的、立法的进程也是动态的,这要求青年律师的知识储备不能停滞在资格考试的关卡上,应当动态的吸收知识,充实知识储备,养成自觉学习新知识的好习惯。其次要了解行业现状、摆正从业心态、定好自己的职业方向。律师作为独特的职业,有别于其他职业的运作特点,青年律师只有在深入了解行业的实际运作时,才能正确规划自己的发展方向。除此之外,要做好这一行,还必须对当事人讲诚信。青年律师必须牢记:诚实信用,是律师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只有这样,青年律师才能在激烈的社会竞争中得以更好地生存与发展。 

  (作者:李湘华,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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