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文明”写入宪法,组建生态环境部,为美丽中国建设奠定了坚实的管理体制基础。3月25日,在天津大学法学院暨中国绿色发展研究院举办的“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法治研讨会”上,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界专家表示,本轮机构改革对我国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将产生巨大影响,建议我国构建生态文明法律体系,以有效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发展。
研究法治新课题,构建生态文明法律体系
“组建生态环境部对我国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将产生怎样的影响,立法机关与有关部门将如何运用法治与之对接,这是一个亟须研究的重大理论及实践课题。”与会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领域专家普遍表示。
作为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工程院院士、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院长王金南参加了今年两会,亲历了宪法修改和国务院机构改革。他说,关于生态环境建设的宪法和法律改革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生态文明、绿色发展、生态环境、综合执法。生态文明入宪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根本的法律保障,生态文明已经成为政府管理的重要职能,建议构建生态文明法律体系,制定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法。
中国绿色发展研究院名誉院长胡保林认为,生态文明已经写入宪法,当前最迫切的是构建完善两个体系:一个是在宪法指导下推进立法体系的协调和统一,制定专门的生态文明建设综合性法律,规定生态文明的基本政策、法律制度、保障机制,对现有的环境资源法的体系进行重塑,对现行的各个环境资源法律中规定不一致的内容进行修改;另一个是完善生态文明法律制度体系的建设,即构建符合生态文明要求的经济和绿色生产方面的法律制度,构建符合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生活消费法律制度,构建符合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环境监管法律制度。
在生态环境部政策法规司司长别涛看来,生态环境立法体系的完善方向,可参考民法典模式,这是一个法典化的立法模式,从通则到总则,再到专篇和分篇。建议参考民法典模式推进环境立法的适度法典化,在现行环保法和相关污染防治专项法的基础上,研究编纂环境法典,集中解决污染防治形成的多个专项法律的合理整合。
统筹兼顾立法,首要制定生态环境基本法
与会专家表示,生态文明法律体系的构建是一项综合工程,首先应制定与之相关的基本法,并研究制定各专项法。
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绿色发展研究院执行院长孙佑海教授表示:一要制定新法,建议制定生态环境基本法,解决当前生态环境立法分散问题;二要适时修改有关法律;三要在法律清理基础上及时废止不合时宜的法律法规。
北京林业大学生态法研究中心主任杨朝霞则提出,推进生态文明立法体系建设,重点要制定综合性的生态文明建设基本法,制定生态领域的“龙头法”生态保育法;健全和完善生态保障领域的专项法,如《湿地保护条例》《生态补偿条例》等;推进生态文明专门法的生态化,如矿产资源法要强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生态保护工作,土地管理法要树立统一土地法的理念,加强对生态用地如湿地、林地、草地、自然保护地等的保护;推进传统部门法的绿色化,如可考虑在侵权责任法中添设生态破坏侵权的特殊侵权责任等。
“保护生态首先要保护森林,保护森林首先要保护天然林,森林问题是全球生态问题的核心。”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林业法研究所所长周训芳教授从“微观立法”上提出自己的看法,以天然林保护立法为例,保护天然林主要有三个途径,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建立和完善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等保护地体系。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法案室副主任王凤春认为,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法律保障分为长期任务和中短期任务,长期任务为生态文明建设和法律体系的“生态化”,中短期任务为建立健全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完善配套体系,让生态环境法律落地生根
立法是根本,关键在落实。
在资源环境执法方面,孙佑海建议,一要整合组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统一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二要继续探索实行跨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建立健全综合执法主管部门、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综合执法队伍间协调配合、信息共享机制和跨部门、跨区域执法协作联动机制。对于资源环境司法,孙佑海认为,一方面,要继续强化环境司法,按照审判专业化和内设机构改革的要求,科学配置审判资源,立足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和案件数量、类型特点等实际情况,积极探索设立专门审判庭、合议庭或者巡回法庭,提高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水平;另一方面,要继续积极发挥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重要作用,推进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对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及时提起公诉。
“环保督察过去在环境保护上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海嵩表示。2014年之前是以“督企”为核心的环境监督体系,2014年以后是以“督政”为核心的环保综合督察,取得了明显的成效;2016年以来发展成为“党政同责”的中央环保督察巡视。2015年7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通过《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之后进行了四个批次的中央环保督察,实现了中央环保督察巡视的“全覆盖”。环保督察需要其他制度措施的配合,要改进政府间横向关系的制度措施,建立高层级的生态环境保护协调机制,实现环境与发展的综合决策。
“要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与环境监察、环境监督、环保督察的衔接,协调好环保执法与监察法、国家监察委员会的关系。”王金南最后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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