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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背后的法律雷区
来源:互联网 作者:佚名 更新于:2018/4/19 10:12:01 阅读:

近日,一篇名为《现实版“我不是潘金莲”,北大博士后骗离婚》的帖子在网上火了起来。发帖人称,丈夫以给孩子上户口为由提出“假离婚”,等落户成功后,前夫却拒绝复婚另有新欢,女子被“净身出户”。现实生活中,因各种原因的“假离婚”现象已不罕见,其背后映射出来的法律问题发人深省。

为孩子上户口“假离婚”

事后抚养权被判变更

案情回放

张先生和罗女士已育有一子,2009年2月他们的第二个儿子出生后,为了上户口双方协议“假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两个孩子都归罗女士抚养,张先生每月给付抚养费4000元;罗女士名下房产一套,由张先生负担房贷月供1万元。后来,因罗女士拒绝张先生及其父母探望孩子,双方产生矛盾,于是将她告上法庭。张先生认为,罗女士又收养了三个一岁多的孩子,并雇用了多名保姆,平时花销不低,不利于自家孩子成长,请求法院判令大儿子由自己抚养,罗女士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律提示

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该案中,尽管双方曾约定两子均由罗女士抚养,但就抚养权变更、离婚后财产纠纷双方多次对簿公堂,这些冲突对孩子的抚养和教育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再加上罗女士要同时抚养多名孩子,工作繁忙,导致对大儿子的关心和照顾缺失,影响了孩子身心的健康成长,法院由此确定大儿子由张先生抚养。

为买房避税“假离婚”

离婚协议被判无效

案情回放

原告刘先生诉称,他与被告张女士在婚前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婚后二人育有一子。2016年,刘先生想以个人名义再购买一处房屋,与张女士商议后,打算通过“假离婚”方式避税,待房产交易完成后再复婚。随后,双方签署了协议书,明确约定这是为了规避购买二套房所需的税费而“假离婚”,同日他们又去了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但是,该房屋因卖方原因未能完成交易,双方就重签婚前购置房屋的归属协议发生冲突,张女士将刘先生及其父母、孩子轰出现居住房屋。刘先生认为,双方在民政局备案登记的《离婚协议书》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协议书》无效。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刘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律提示

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是意思表示真实;三是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本案中,刘先生与张女士以购房避税为目的办理的离婚手续,签署《离婚协议书》为行政备案手续所需,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假离婚”约定显失公平

诉对方“净身出户”被驳

案情回放

李女士和李先生结婚20多年,2005年,李女士因患躁狂抑郁症先后两次住院治疗。出院后,双方协商决定“假离婚”,并签订协议书。双方约定,现有住房归男方所有,但为照顾孩子,女方有权居住于此;其他的存款、保险等家庭财产共计22万元全部归女方所有。两个人还约定,其中一方首先与第三者结婚或同居,则须放弃全部家庭财产,归对方所有。双方离婚后,2010年李先生再婚,李女士一纸诉状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李先生“净身出户”。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这一诉讼请求。

法律提示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李女士与李先生已经解除了婚姻关系,当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内容明显有悖我国婚姻法中婚姻自由的原则,不能认定为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故该协议书认定无效,且双方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的主要条款已经履行完毕,李女士坚持的诉讼请求和主张亦缺乏相关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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