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该不该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试工”等于试用期?约定试用期就一定是好事?“五一”国际劳动节前夕,记者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了解到,伴随经济社会发展,2017年,这家法院受理的涉试用期劳动争议案件呈两位数增长。
刚刚走出校门的职场新人,在试用期被用人单位“坑”,这其实是很常见的一种现象,只不过有的“坑”比较深,有的“坑”比较浅。浅一点的“坑”,试用期工资太低,没有购买社保、养老金,深一点的“坑”,试用期沦为廉价“短工”,在试用期快结束前夕,以各种理由辞掉处于试用期的员工,然后继续招聘新的试用期员工。
劳动者在试用期里权益得不到保障,遭遇各种“坑”。不可否认,这和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不注意、不小心有关,没有认真阅读劳动合同,没有发现一纸劳动合同中的各种陷阱。但归根结底,还是法律法规不给力,加上劳动者的弱势地位,才给用人单位提供了挖“坑”的机会和空间。
从试用期各种“坑”的情况来看,用人单位挖“坑”的违法成本太低。由于很多劳动者对法律法规不了解,在试用期被侵犯合法权益,很多人不予斤斤计较,信奉“此处不留爷,自有留爷处”的信条,选择去找新工作,选择维权尤其是通过打官司方式维权的职场新人特别少,这使得用人单位给试用期劳动者挖“坑”被发现的概率较低。
退一步说,诚然被侵犯合法权益的试用期劳动者选择走法律途径维权,得到了人社部门、法院的支持。但用人单位并不必为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付出沉重代价,一般只是向劳动者赔偿标准非常低的违约金、经济补偿金。这点违约金、经济补偿金,相比较用人单位可能节省的人力成本,不过是九牛一毛。所以,用人单位根本不在乎向被侵权的劳动者赔偿违约金、经济补偿金。
因此,在“大学生就业难”和资方处于强势地位的现实背景下,要切实保护劳动者尤其是试用期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仅仅提醒求职者和职场新人要多加小心一纸劳动合同和试用期里埋的各种“坑”的作用相当有限。要填平试用期里的各种陷阱、各种“坑”,最关键的还是要靠法律法规发力,用严肃的法律法规制止用人单位给试用期员工挖“坑”。
一方面,加大用人单位给劳动者挖“坑”、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违法成本,增强威慑力。既要明确和提高用人单位侵权的违约金、经济补偿金标准,还应对用人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对于屡屡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用人单位,应加重处罚。另一方面,人社部门加强劳动相关法律法规的普法教育工作,高校也应利用好自身拥有的法律专业师资资源给毕业生上一堂求职维权课,提高职场新人有关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常识和培养他们的维权意识、维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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