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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条文无明确惩戒措施 消除对艾滋病歧视任重道远
来源:中国青年报 作者:佚名 更新于:2018/5/24 11:17:34 阅读:

近日,四川内江疑似艾滋病感染者谢鹏(化名)诉某公司劳动争议案在内江市市中区法院主持下进行了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双方现场签署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被告内江某公司支付原告谢鹏6.3万元人民币作为补发此前的工资(两倍计算)。加上此前劳动仲裁委裁决被告支付的工资,调解协议总价值逾17万元。

相比于许多因艾滋病而遭受就业歧视的人,四川这位小伙的结局已经可以说是相当幸运。虽然他不得不以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就业权利,但毕竟获得了赔偿和工作机会。可以说,该事件的结果还算圆满。

然而,我们应该看到,在现实之中,也有一些遭受歧视的艾滋病人群,即使诉诸法律,也没能得到应有的赔偿。8年前,“艾滋病就业歧视第一案”原告败诉,成了广大艾滋病人群共同的苦涩回忆。2016年,贵州省黎平县李成案成为国内艾滋病就业歧视案胜诉的首例,不过,李成虽然在名义上胜诉,但还是失去了工作。这两个代表性案件,体现出了我国艾滋病人群克服歧视的艰辛。

艾滋病人群的维权之路之所以如此艰难曲折,最根本的原因还是对艾滋病人群的就业保障存在漏洞。与此同时,这些艾滋病人群在社会公共空间中也很容易受到不合理的排斥。这两个问题叠加在一起,便形成了艾滋病人群在就业领域“失语”的现状。

当下,法律对艾滋病人群就业是有一定保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我国的《艾滋病管理条例》也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及其配偶、子女的就业、就学、就医和参加社会活动等权利受法律保护。然而,这些法律条文比较笼统,没有提出明确的惩戒措施,现实中往往执行不力。

此外,社会上“谈艾色变”的风气也依旧存在,很多用人单位对艾滋病的认识仍然十分蒙昧。很多人即使知道艾滋病的发病与传染原理,也会处于一种“过度敏感”的状态,对许多缺乏根据的所谓“隐患”采取“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的态度,从而造成了歧视。这些在人们头脑之中根深蒂固的思维,在主观层面上加剧了艾滋病人群遭受的就业歧视。

显然,要在社会之中消除对艾滋病的污名化和主观歧视,依然任重而道远。按理说,除去某些特殊领域之外,普通行业都应该对艾滋病人群敞开大门,让他们畅通无阻地入职和工作。而这样的长远目标,需要我们从今天做起,通过脚踏实地的努力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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