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各级法院在破除案件“执行难”以及强化对于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力度上实行了如设立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平台、限制失信被执行人高消费、法院全媒体视频直播抓“老赖”等许多有力举措。其中,对于失信的“老赖”最严厉的惩罚莫过于以国家强制力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处罚。
近期,怀柔法院执行干警来到上王峪村一处农家乐,并在这里找到了农家乐的经营者、被执行人刘某。五年前,刘某身陷两起欠款纠纷,拖欠他人60万元,本金加上延迟履行利息总额约为65万元。
此前,执行法官多次电话联系刘某要求她履行判决义务,每一次刘某都向法官作出承诺,但却一次又一次爽约。他们不但没有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还有转移财产、隐匿行踪的嫌疑。根据法官前期的调查,其农家乐一直在经营,且近来生意不错,执行法官出具了搜查令开始对农家乐进行搜查,并对部分财产进行查封。现场发现一辆大众轿车,经后方怀柔法院执行指挥中心查询确认,刘某名下有三辆车,这辆车正是其中的一辆。她是有偿还能力的。法官根据刘某此前的表现以及现今搜查的结果,经过现场合议认为,刘某有履行能力,却不及时申报财产,也不积极履行法院判决义务,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决定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线索。最终刘某被判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其拘役六个月。据悉,刘某终于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缴纳了全部案款,但是她却为此付出了代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此项罪名的涵盖对象包括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公证债权文书等。其主观上要求行为人明知是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而故意拒不执行,客观上要求行为人是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但对于那些本就没有执行能力的不能认定为构成本罪。2015年7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此罪有了更进一步的规范与细化。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依法及时履行或协助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一个被执行人或相关协助人员的法定义务,任何心存侥幸,想通过违法手段逃避履行法律责任,甚至采取暴力手段抗拒执行的,都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当然,对于被执行人犯罪情节及刑罚适用的轻重,审理法官也会在法律的尺度下进行衡量,做到罚当其罪,以更好地树立法律的权威,让司法在阳光下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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