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酒逢知己千杯少,但凡事都应有个度。明知好友驱车而来,却未制止其喝酒,最终导致悲剧发生。事后,邀约者和一名同桌吃饭人员被死者家属告上法庭,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四川省三台县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邀约者王某承担5%的责任,同桌吃饭人员赵某因席间未劝酒,不承担责任。王某是三台县光辉镇人,2017年11月的一天下午,王某电话邀约林某到芦溪镇某餐厅介绍业务。当林某到来时,王某和赵某已经开始吃饭,林某坐下后和王某开心地聊着生意。当晚7时许,没有喝酒的赵某因有事提前离开,王某和林某则继续留在餐厅喝酒。当晚8时44分,饭局结束,王某和林某等人陆续离开。9时05分,林某独自走出饭店大门,自行驾驶摩托车离开。10时许,林某驾车途中发生意外,车辆驶出路外侧翻,造成林某当场死亡。据三台交警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定,林某因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等,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林某事发时血中乙醇含量为167mg/100ml,属醉酒状态;死亡原因系车祸中头部受伤致严重颅脑挫裂而死于急性中枢性呼吸循环功能障碍。事发后,林某家属认为王某、赵某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某能源公司违规堆放天然气管道且未设置警示标志,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方承担对林某的死亡赔偿责任。
在参加宴请中,如果饮酒出事,有4种行为同桌饮酒者需承担法律责任:
1. 强迫性劝酒,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2. 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3. 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4. 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上篇:
下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