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发布10件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典型案例。在一起国家赔偿案中,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监管人员怠于履职,致使一服刑人员被殴打致死,监狱被判国家赔偿48.5万余元。
最高法赔偿办主任祝二军说,10件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典型案例的发布,体现了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要求,也体现出保障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正当履行职责的价值取向。其中,公安机关刑事违法扣押赔偿、检察机关无罪逮捕赔偿和监狱怠于履行法定职责赔偿的案件倒逼和规范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立法宗旨,对于同类案件的处理能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
国家赔偿立足保障人权
【基本案情】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监狱服刑人员赵玉泉在劳动时,辱骂训斥服刑人员苗秋成,拳击其头部,导致苗秋成脑枕部摔在地上昏迷。在此期间,监区长焦立明未尽监管职责,未进行巡视和瞭望,直至苗秋成被打倒昏迷后才组织人员将苗秋成送往医院救治,苗秋成经抢救无效死亡。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以赵玉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宁安市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判处焦立明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苗秋成父亲苗景顺、妻子陈玉萍等人据此向牡丹江监狱申请国家赔偿。牡丹江监狱支付苗景顺、陈玉萍等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405414元,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6万元,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等两万余元,以上共计赔偿48.5万余元。
【典型意义】对于怠于履职行为,本案确定了应当由国家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原则,对国家赔偿责任理论与实践予以适当补充,从而更加彰显了国家赔偿法立足尊重与保障人权,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立法目的与意义。
【基本案情】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接到杨其忠报警,称邓永华将其位于南坪镇农业银行附近的烧烤摊掀翻,要求出警。南川区公安局民警李云和辅警张勇接警后立即赶到现场,发现邓永华在持刀追砍杨其忠,并看到邓永华持刀向逃跑中被摔倒在地的杨其忠砍去,被杨其忠躲过。民警李云喝令邓永华把刀放下,张勇试着夺刀未成。李云鸣枪示警后,邓永华持刀逼向李云和张勇,李云遂开枪,将邓永华击伤。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经审理认定,在警察到达现场后,邓永华不但不听从警察命令,反而在听到鸣枪警告后持刀逼向警察,导致被警察开枪打伤。从当时的情况看,邓永华的行为已危及到人民警察的生命安全,故李云对邓永华的开枪行为具有合法性,对邓永华提出的赔偿申请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本案中,人民警察使用武器是否合法,成为认定关键。在国家赔偿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既不能对违法行使职权的不法行为听之任之,漠视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能因盲目追求所谓保障人权的效果,而对国家工作人员合法正当行为过于苛责,以至于挫伤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正当履职的积极性。因此,本案的处理体现出在权力与权利之间的保障平衡。对于违法侵权行为,依法当赔则赔,绝不护短,而对于依法正当履职行为也要给予充分的保护,以保证国家工作人员都能够积极依法履职尽责,从而更有效地发挥国家赔偿工作保障人权、匡扶正义以及促进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建设的双重职能。
调和公权力与私权利冲突
【基本案情】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对刘学娟涉嫌诈骗案立案侦查,以刘学娟涉嫌诈骗132.6万元向检察机关移送起诉,全部涉案款项639万余元一并随案移交。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刘学娟诈骗拆迁补偿款132.6万元的犯罪事实成立,以诈骗罪判处刘学娟有期徒刑11年,罚金1.1万元,并将扣押冻结款项中的132.6万元发还某乡政府,1.1万元用于执行罚金,余款退回朝阳区检察院。2012年6月20日,朝阳区检察院将余款退回朝阳公安分局。后朝阳公安分局决定解除扣押并发还267万余元剩余款项,但未提及利息。北京市公安局复议决定依法予以变更分局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原赔偿决定,并责令朝阳公安分局解除对267万余元的扣押,发还赔偿请求人并支付相应利息。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维持北京市公安局返还267万余元及相应利息的决定项目之外,决定再向刘学娟支付未按期返还被扣押款项所应支付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30余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通过国家赔偿案件的审理,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处理官民关系、调和公权力和私权利冲突,一方面救济了受损的私权利,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如何依法正当行使权力,提出了反向的参照标准,对于同类案件的处理也具有一定的示范作用。
统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基本案情】李洪清、陆成凤夫妻系四川省汉源县富春乡楠木村3组村民,二人在承包地内采收黄豆时遭到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黑熊袭击致伤。在抢救和治疗二人过程中,当地林业部门承担了大部分医疗费用。后因剩余及后续医疗费用未获解决,李洪清、陆成凤以请求判令四川省人民政府在有关野生保护动物人身伤害补偿办法尚未出台的情况下为二申请人尽快解决后续医疗和生活的现实困难问题为由,以四川省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被驳回。2018年,李洪清、陆成凤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四川高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洪清、陆成凤确因案件原因陷入生活急迫困难,给予李洪清、陆成凤司法救助金10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申请人因受到国家保护动物袭击而致残,虽然部分医疗费已由当地政府承担,但大量后续医疗费用无法落实,生活因此陷入急迫困难,应予救助。司法救助金基本解决了申请人取体内医用钢板的治疗费用,解了其燃眉之急,申请人服判息诉。
四川高院在决定救助的同时,先后向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政府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省政府尽快制定《四川省陆生野生动物危害补偿办法》,建议县政府依法及时处理案涉补偿问题。两份司法建议书得到及时反馈,汉源县政府积极落实后续补偿事宜,四川省政府起草的《四川省陆生野生动物危害补偿办法》已公开征求意见,法院办案过程中以一案推全面,推进了社会治理格局创新,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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