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司法应当在法律规定的空间和弹性幅度内,适应新态势和新特征,科学界定网络平台的法律责任,以便更好地服务和保障我国平台经济健康规范有序发展。
平台经济作为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下涌现的新业态、新模式,正在加快驱动资产权属、生产组织、商业形态、就业模式和消费方式的革新。网络平台的兴起,可以说是现阶段平台经济发展中最突出、最具有代表性的特征,也是当前平台经济最为重要的依托,对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互联网司法应当在法律规定的空间和弹性幅度内,适应新态势和新特征,科学界定网络平台的法律责任,以便更好地服务和保障我国平台经济健康规范有序发展。
一、要严格依法地界定网络平台的法律责任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如果有了法律而不实施、束之高阁,或者实施不力、做表面文章,那制定再多法律也无济于事。”“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最重要的就是严格依法办案,严格遵循法律程序,坚决守住法律底线,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司法权,确保立法精神和具体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严格落实。因此,人民法院必须严格依法界定网络平台的法律责任。这是严格司法、公正司法的内在要求,也是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基本要求。
严格依法界定网络平台的法律责任,要求有关网络平台责任的现有法律制度和法律规定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我国目前关于网络平台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分别散落在不同的法律法规和一些司法解释中。例如,有关网络平台的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著作权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总则、电子商务法和网络安全法等多部法律,都作了相应的规定。甚至针对某一具体法律责任,多部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都有相应的规定,例如网络平台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电子商务法等多部法律都有规定。人民法院在认定网络平台是否承担某一具体法律责任时,要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全面分析论证有关法律规定,严格适用有关法律规定,切实做到依法裁判、严格司法、公正司法。
二、要分门别类地界定网络平台的法律责任
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网络平台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例如,根据服务内容的不同,网络平台可以划分为电子商务平台、社交平台、互联网金融平台等。再如,从信息传播的角度,网络平台可以划分为信息传输平台、信息存储平台、信息搜索平台等。分门别类地界定网络平台的法律责任,首先是要承认不同类型网络平台之间存在差异性的客观事实,其次也是适应网络平台自身属性和特点的必然要求。这体现了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
分门别类地界定网络平台的法律责任,要求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类型网络平台的自身属性和特点,在立法精神、法律原则和具体规则范围内有区别地采取差异化的有效措施。具体来说,界定网络平台的法律责任有其针对性和适应性,应当根据各类网络平台所具有的特质,在义务范围、追责标准、责任豁免等方面体现出差异化和精细化。
分门别类的根本原因在于网络平台的种类多样性和特质差异性,不同类型的网络平台,其涉及的法律关系、权益类型有所不同。分门别类地界定网络平台的法律责任,一方面要分门别类地界定各种类型网络平台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对于同一类网络平台,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要分门别类,甚至对于同一种责任也要分门别类,例如对于民事责任来说,人格权保护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知识产权保护责任等,也应当分门别类地进行界定。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云计算平台、微信小程序平台的责任认定,就充分体现了网络平台责任的差异化和精细化。
三、要合情合理地界定网络平台的法律责任
合情合理地界定网络平台的法律责任,要求既要考虑技术上的可行性,又要考虑经济上的可行性。网络空间是由特定的软件和硬件组成的技术架构,网络空间的规制也是通过造就网络空间的软件和硬件来实现的,并体现为代码的具体执行。换言之,技术是规制网络空间不可或缺的手段,并且通过代码执行来实现,代码就是网络空间的“法律”。但是,由于受制于网络技术的演进发展、网络行为的衍生变化、线上行为与线下行为的组合及变异,技术(代码)的规制能力并不是无所不能、无所不及的。因此,在界定网络平台的法律责任时,要充分考虑网络平台运营者履职尽责在技术上的可行性。同时,大多数网络平台都是商业性质的,网络平台经营者在运营平台过程中需要理性地考虑成本支出,这些成本自然也包括履行法律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的成本。如果履行法律义务成本过高,势必会严重妨碍企业的正常经营,并且这些成本自然会最终转嫁给相关的社会公众。因此,在界定网络平台的法律责任时,要充分考虑网络平台运营者的履职尽责在经济上的可行性。总之,让网络平台承担某一项法律义务,只有在技术上和经济上都具有可行性时,网络平台因未履行此项义务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四、要宽严适度地界定网络平台的法律责任
网络平台对科技进步和产业变革发挥促进作用是有条件的,依赖于社会经济基础和其他制度环境。因此,网络平台责任制度与国家经济发展之间具有内在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规律性。同时,网络平台责任制度是一把“双刃剑”。如果网络平台责任制度安排适当,可以激励创新,鼓励发展新业态、新模式、新技术,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形成良性循环。相反地,如果网络平台责任制度安排不当,超越特定时期的经济发展水平,其消极方面就可能超过积极方面,成为经济发展的障碍。
宽严适度,就是当严则严、该宽则宽、宽严有度。宽严适度地界定网络平台的法律责任,是平台经济发展内在规律性的要求,是由网络平台责任与平台经济发展的内在关系决定的。加强网络空间治理,强化网络平台的法律责任,并不是一味地增加网络平台的法律义务,也不是盲目加大对网络平台的监管力度和法律制裁力度,而是要以我国的现实国情和发展阶段为基础,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求。宽严适度地界定网络平台的法律责任,要求界定网络平台的法律责任时,应当以我国网络经济发展实践和我国的现实国情为尺度和限制,必须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相匹配,过于宽松或者过于严格的网络平台责任制度,都会妨碍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
五、要比例协调地界定平台的法律责任
基于保障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目的,某一类型网络平台的责任强度应当与该特定类型平台的管控力度相适应、成比例。只有使网络平台的责任强度与其管控力度相适应、成比例,才能真正保障平台经济健康发展、规范发展、有序发展。如果网络平台的责任强度与管控力度不相匹配,要么造成平台责任过重,要么造成平台责任过轻。这两种情况都会导致网络平台无法发挥其网络空间治理的最佳功效,也难以促进平台经济的健康发展。
比例协调地界定平台的法律责任,要求司法主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综合判断,在不逾越法律界限的前提下,贯彻比例协调原则,妥当地行使自由裁量权,在诸多权益要素之间保持适度平衡。当法律存在裁量空间或者法律适用存在多种可能时,行使自由裁量权应以促进平台经济发展、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各方主体权益为出发点,做出有利于网络平台经济发展的选择。因此,在具体个案中,法院应当综合考虑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以及待审案件中的具体情节和酌定因素,做出符合比例原则、最合理、个别化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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