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关数据
■ 人民法院大数据管理和服务平台是世界上最大的审判数据资源库。
■ 通过分布于全国的信息化办案系统,实现每5分钟自动更新一次。
■ 每日数据汇聚量达到7万至8万件,内容包括基本信息、电子卷宗、裁判文书等,汇聚案件总量已经超过1.5亿件。
■ 截至2018年年底,全国55%以上法院实现网上立案。
■ 全国51%以上法院实现电子送达。
■ 全国1300多家法院提供跨域立案服务。
◆ 减少法官和司法辅助人员重复工作
◆ 应像网络店一样便于矛盾纠纷化解
◆ 当前诉讼服务平台使用率不尽人意
◆ 案管系统相对封闭存信息孤岛现象
□ 法制网记者 张晨
农历己亥年的首个工作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迎来一位久违的小伙伴——全新升级改版的导诉智能机器人“小宁”回归一线,提供优质的诉讼服务。
导诉机器人、手机立案平台、多元解纷结果预测……近两年,各地法院信息化建设、网络化新应用层出不穷。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评价报告和第三方评价报告均显示,全国智慧法院建设已初步形成。
智慧法院在促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上功效如何?给当事人、律师带来哪些便利?还有哪些地方需要改进?近日,《法制日报》记者就此展开调查。
信息技术使得司法审判效率与透明度长足提升,法院系统运作机制产生巨大变革
过去,送达、证据调查、法庭记录、整卷归档等工作占据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大部分工作时间。现在,文字识别、语音识别、图像识别和语义分析等智能化技术正着力破解这类难题。电子送达、庭审助手等信息化工作平台的广泛运用,减少了法官和司法辅助人员在重复性工作中耗费的时间和精力。
“法官制作裁判文书时,可以在电子卷宗里直接复制扫描上传的文字内容。”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行政庭法官符小丽告诉记者,法律文书的自动生成全程覆盖、全程留痕,大幅减轻了法官的工作量,提高了工作效率。不少司法机关在庭审、讯问等环节配备了语音识别系统,机器将庭审发言、讯问过程同步以文字形式记录下来,书记员只需事后校对即可,不仅使书记员从繁冗的工作中解脱出来,而且有利于保持庭审过程的连贯性。
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郭烁研究发现,借助信息技术,司法审判效率与透明度得到长足提升,法院系统的运作机制也因一系列科技运用发生巨大变革。信息化建设提高了法院事务性工作效率,节约了司法的人力成本。智慧法院建设便利了法院业务性工作的开展,使审判工作能够更为快速、顺利地进行,从而实现审判的各项法治价值。
电子卷宗的资源化利用、案件信息的自动化生成、裁判文书的智能化写作、类案法条的智能化推送、法律数据的精细化检索……除了涉及案件流程、司法行政以及部分人事考核等带有明显行政性特征的事务之外,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给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带来更为广阔的发展前景。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出台《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五年发展规划(2016—2020)》《关于加快建设智慧法院的意见》等文件,引领信息化建设和智慧法院建设全面协调发展。
人民法院大数据管理和服务平台是世界上最大的审判数据资源库,通过分布于全国的信息化办案系统,实现每5分钟自动更新一次,每日数据汇聚量达到7万至8万件,内容包括基本信息、电子卷宗、裁判文书等,汇聚案件总量已经超过1.5亿件。
立案登记制实施后,各地法院受理民商事案件数量普遍增长。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王亚新告诉记者,司法实践中串案越来越多,说明民商事纠纷有类型化发展趋势,对于民间借贷、房屋买卖、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常见、多发性案件,利用审判辅助系统分析特定类型案件共有的证据、程序、事实以及法律要点,不仅有助于提高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实现同案同判,也能够有效节约司法成本,使员额法官有更多精力分析和审理复杂、疑难案件。
“一般而言,我们采取公正、效率、成本3个维度作为衡量司法制度运行的重要参数或指标。”王亚新说,信息化建设与司法改革相结合可以促进司法决策的优化,通过司法公开加强监督、提升司法公信力。
像“新零售”“网络店”一样方便的纠纷解决服务渠道,成为群众对智慧法院的新需求
今年1月31日,一场穿越千里的“移动微法院庭审”在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第18法庭开启。法官及双方代理律师身处3个城市,原、被告出现在法庭审判席的电脑屏幕中,当事人可以在手机上看到审判席及对方当事人。身份确认、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一切顺利进行。
去年1月,“宁波移动微法院”在宁波市两级法院全面推开。一年过去,“移动微法院”早已遍地开花。在手机上打开微信,进入各地法院的微信公众号,诉讼指引、案件查询、在线立案、在线开庭等一应俱全、一目了然。
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年底,全国55%以上法院实现网上立案,51%以上法院实现电子送达,1300多家法院提供跨域立案服务。多家法院信息化工作负责人认为,像“新零售”“网络店”一样方便的纠纷解决服务渠道,成为群众对智慧法院的新需求。
今年1月10日,李某来到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大厅,递交了相关材料完成立案手续后,萍乡中院诉讼服务自助终端根据李某的身份证信息,很快生成一个二维码。轻扫二维码,李某即可查询案件的送达方式、开庭时间、法律文书等信息。
据了解,江西法院诉讼材料收转发e中心平台,一头连着法官,一头连着当事人,自2017年10月平台建成后,立案时间节省35%,法官事务性工作减少40%,书记员工作效率提高50%;纸质材料平均流转时长仅28个小时,平均送达成功率为86%,其中,选择电子送达平均成功时间0.94天,比邮寄送达快10.45倍。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博鳌法庭法官冯清艳告诉记者,信息化在保障审判信息公开的同时保障审判秘密,既有利于律师和当事人获取案件信息,又能为审判安全保驾护航。
“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服务平台网上提供诉讼材料,由立案工作人员审核,减少了来回奔波之苦,实现让信息多跑路、让当事人少跑腿。当事人需要开具证明、查询案卷时,不再像以往一样要到业务庭或者档案室查阅纸质材料,只要通过审判系统直接查询、打印就可以。”琼海法院立案庭书记员王慧说。
“不少法院的诉讼服务中心建立了当事人自助立案系统、网上立案系统等信息化平台,律师可以在网上完成提交起诉材料、缴纳诉讼费、获取案号,清晨排队等立案现象得到改善。”王亚新说,案件查询难、联系法官难是不少案多人少法院存在的突出问题,老百姓无法感知审判、执行工作的进展情况,不仅会心生疑虑,也会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从建立12368诉讼服务平台电话热线,到将短信、网络、微信、App等应用与之融为一体,实现了当事人和律师能够随时了解、掌握案件进展,不会缺席公平正义实现的每一个环节。
需进一步完善信息化建设,促进司法数据生成、储存、管理、分析、应用机制的一体化
“通过远程技术开庭,虽然可以再现现实庭审的情况,但也仅仅是再现而绝非还原,在两者的间隔中就会产生一系列技术问题。”对于部分法院采取远程视频方式审理案件,郭烁认为还有需要进一步改进之处。
郭烁解释说,由于摄像角度、拍摄光线、取景篇幅的影响,法官很难准确捕捉到被告人细微的动作、神态,会对法官心证的形成产生影响,也会损害被告人的诉讼权益。通过远程传输的证据远不及实物证据、原始证据清晰,如字号较小或笔迹模糊的书证,即使通过视频出示,也不一定能为诉讼参与者观察清楚。在法庭辩论环节,需要控辩双方进行口头上的辩论,一旦因硬件设备或网络出现故障,就可能使这一环节的效果大打折扣。如果被告人连法官的发问都听不清楚,如何保障庭审进行的有效性?
信息化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困难与挑战同在。在中国这样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推进法院信息化建设,地区之间、系统之间、层级之间、人员之间的不平衡现象不可避免。
王慧告诉记者,诉讼服务平台的使用率还不尽如人意。在实际工作中,当事人通过诉讼服务平台提交诉讼材料,立案工作人员审核无误后,当事人需要再邮寄一份纸质诉讼材料,方才予以立案。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一是立案工作人员普遍认为纸质材料入卷更方便;二是工作人员需要将网上立案的诉讼材料打印出来,如果页数较多,工作量会十分巨大;三是邮寄立案的传统仍未打破,当事人最多需要邮寄两次即可完成立案手续,十分便捷。
琼海法院政工室文秘侯俊杰坦言,基层法院的领导干部往往只注重埋头办案,关心结案率而不善于进行数据信息的积累和研究,不利于审判工作的科学发展。公、检、法各单位的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相对封闭,各系统适用的基础信息标准不统一,由此形成的案件信息、司法统计数据,存在“信息孤岛”现象。
接受记者采访的专家认为,随着人民法院信息化3.0版建设的不断深入,智慧法院建设还应在服务性、全面性、应用性、共享性和均衡性方面做进一步努力和改进。
冯清艳认为,应该在更加信任信息化工具的同时,提高人的主观能动性。例如裁判文书上网、开庭公告发布等工作,属于纯粹的事务性工作,在信息化工具有能力的前提下,应该给予其充分信任,让工具自动完成,以节约人力成本。同时,要保证人的权限在系统之上,从而充分发挥法官、书记员的能动性和创造性。对于合议庭成员变更、审限管理等事项,可以要求人在系统上的操作处处留痕待查,但不应该用工具为人设置障碍。
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刚志预测,长远来看,人民法院的信息化建设和大数据管理,不仅要服务于人民法院的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等目标,更要服务于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国家战略目标。为此,人民法院需要加强顶层设计,根据信息化建设和大数据管理的新需求,促进司法数据生成、储存、管理、分析、应用机制的一体化。
智慧法院功能及特点
■ 能够一键转立案,不必重复录入案件信息,律师爱用;
■ 推送相关法律法规、全省同类案例,调解员爱用;
■ 可预测诉讼和调解的时间成本,评估胜诉率、自动履行率,可在线选择调解、公证、仲裁、诉讼纠纷解决途径,当事人爱用;
■ 为综治管理提供数据支撑,政府相关部门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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