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级法院 甘肃省公安厅
甘公警令发【2019】45号
关于印发2019年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中级人民法院、公安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9号)和《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据甘肃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甘肃调查总队发布的《2018年甘肃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和省统计局提供的2018年度有关统计数据,现将《2019年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印发给你们,请按以下要求执行:
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在进行损害赔偿调解和审理工作时均按此标准进行;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其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可以参照此标准执行。
二、对因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按照《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70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本省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其被抚养人的生活费按被抚养人经常居住地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三、对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着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我省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或者被抚养人生活费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四、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出差旅费管理办法》(甘办发【2014】57号)的规定,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组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五、本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甘肃省公安厅
2019年5月27日
附件:2019年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
甘肃省公安厅警令部
2019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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