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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存有风险担保签字务需谨慎
来源:法制网 作者:法制网 更新于:2019/6/13 9:56:44 阅读:

鉴定结论出来后法庭组织了二次庭审,苏某的委托人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认可,但只愿意清偿本金,对违约金、利息、鉴定费和诉讼费拒不承担。

法院认为,老孙与苏某达成的保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应属合法有效。

最终,法院判决苏某支付老孙10500元及违约金2000元,鉴定费、诉讼费由苏某承担,苏某承担上述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追偿。

审理此案的法官说,在民间借款案件中,很多担保人在为借款人提供担保时并未意识到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对其提供担保的风险并不完全知晓。建议担保人应充分了解为他人提供担保的风险与后果,审慎签字。及时履行担保人义务,积极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及时承担清偿债务的担保责任。为降低自身风险,担保人可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或者要求债务人提供其他担保人,各担保人之间明确约定担保份额,按份担保。

碍情面提供担保

欲反悔难逃责任

2015年9月的一天,小布因急需用钱向陆某提出借1万元借款的意向。陆某要求小布必须找人担保才能借钱给他。小布因此找到邻居小艾。小艾考虑到小布对自己平日里多有照顾,为人也很仗义,出于好心,小艾就在借款合同上签了字。

还款期限届满后,小布拒不归还借款。陆某将借款人小布与担保人小艾一起诉至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法院,要求借款人小布返还借款1万元、担保人小艾承担连带责任。

庭审中,小艾以借钱时自己不在场、喝酒后没有仔细阅读借款合同便签了字、当时承诺的担保时间为15天而如今已经过期等理由,拒绝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后,查明陆某与小布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小艾在借款合同中以担保人的身份签字,与陆某形成保证担保关系。双方关于担保的方式没有约定,按照法律规定,没有约定保证方式或约定不明的按照连带责任承担保证责任。故小艾应对借款承担担保连带责任。小艾提出陆某与小布借钱时其不在场,其与原告约定的担保时间为15天,但未提交证据证实,法院不予采信;小艾称签合同时其喝酒了,没有看合同内容,不承担担保责任的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也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判决,小布偿还陆某借款1万元,小艾对小布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

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现实生活中有些人碍于情面帮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但因不懂得自保,有时却让自己承担风险陷入困境。因此,在为他人担保之前应注意审查债务人的偿债能力;注意担保的金额、范围以及担保方式;在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让债务人为自己提供反担保,一方面能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另一方面也可以最大限度规避自己的风险。

债务履行期未满

保证人无需担责

日前,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一起原告刘某诉被告赵某、孙某、金某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院判决被告金某在本案中不承担担保责任。

庭审中,原告诉称,2018年4月22日,赵某军向其借款3万元,约定月利率为15‰,借期一年,被告金某为此款担保,原告将借款当即给付。后因赵某军意外去世,刘某多次向赵某军的法定继承人赵某和孙某协商借款归还事宜,但被告对还款态度反复。虽然借期未满,但其债权面临很大风险,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赵某、孙某还款,被告金某承担担保责任。

被告金某辩称,借条上担保人签名是自己签的,但不愿意承担担保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金某在借条上作为担保人签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保证期间应从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起算,本案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为2019年4月22日,被告金某享有期限利益,且被告金某不愿意承担担保责任,因此原告刘某现在要求被告金某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审理此案的法官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出现担保人情形,法院应主动审查保证期间,此案担保类型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但是此案件债务履行期限尚未届满,保证人是享有期限利益的,因此法院判决金某在本案中不承担担保责任;此外,如果本案中原告向债务人的法定继承人追偿不能,可以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的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金某承担保证责任,原告债权可以得到救济。

担保法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老胡点评

近年来由于民间借贷而发生的纠纷日益增多,损害了社会的稳定和秩序。在这些借款纠纷中,担保纠纷占了很大比重。一方面,一些担保人对担保的法律规定和责任承担不甚了解,或者碍于情面、一时冲动,对借款人的经济状况、信用程度和借款用途也不作深入了解,便稀里糊涂地在合同上签名,答应承担担保责任。一旦债务真的摊到自己头上,便以种种借口推卸责任,拒不承担担保责任,遂酿成纠纷。

另一方面,一些借款人法律意识淡漠、诚信观念缺乏,在借款时就想着如何逃避债务、如何把还款责任转嫁到担保人身上,这在无形中加大了担保人的担保风险,使担保人承担偿还债务的可能性大大增加,由此也不可避免地增加了许多借款方面的纠纷。

为避免担保风险、减少借款纠纷,担保人首先应当了解担保法律规定,根据自己的现实条件审慎选择担保方式。其次应当增强理性思维,避免感情用事,不为所谓的“哥们义气”遮蔽双眼,认真了解借款人的品行和借款的用途,认为不该担保的就明确、果断地予以拒绝。借款人也应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还款责任,而不是把责任推给担保人,自己却置身事外。

民间借贷是一把双刃剑,无论是债权人、债务人还是担保人都应当充分认识其中的利益和风险,趋利避害,实现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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