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伦生,甘肃省律师协会会长、甘肃律协刑辩委主任
刑事辩护制度是中国律师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原则的重要途径。中国律师制度恢复近四十年来,广大律师为国家法治建设、经济建设和人权保障等诸多方面作出了积极贡献,“成绩和成就都是有目共睹的”。今年以来,司法部党组提出从“大幅度提高刑事案件律师的辩护率”,到“推动实现刑事辩护的全覆盖”,可以说是律师制度改革的重大突破。
长期以来,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的比例在低位徘徊。许多调研、统计数字反映,律师参与刑事案件的比例不足30%。其实,30%可能是比较理想的比例,许多省市的刑事辩护比例根本达不到这一比例。律师参与刑事案件辩护的比例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就无法得到保证,无法“让每一个人感受到司法公正”,无法满足社会对于法律服务的基本需求。为了从制度上落实刑事辩护全覆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最近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正式启动了实施刑事辩护全覆盖的改革探索,具有划时代意义。
实施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是律师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虽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及其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也可以担任辩护人,但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刑事案件 “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这是基于律师职业的法律属性及专业性特点做出的选择。与上述规定相呼应,司法部和最高人民法院此次推出的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更能够充分发挥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作用,凸显律师的价值。毫无疑问,这项改革措施足以改变律师制度是司法制度中的“摆设”、具有“象征意义”而无实质作用等错误认识,是把律师制度纳入社会主义法治制度制度的重要成果。它能够让律师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发挥更大、更有效的作用。因此,这无疑是律师制度改革的重大突破,改革的意义重大而深远!这一改革措施,应当在修改律师法时纳入其中。
实施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是尊重保障人权的重要保障。自从“尊重和保障人权”入宪后,我国的人权保护事业有了长足发展。特别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纳入刑事诉讼法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状况有了极大改善。如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可以聘请律师为其辩护。在侦查阶段,律师的工作不再局限于提供法律咨询或帮助,而是以辩护人的身份进行工作,即辩护律师可以向侦查机关提出辩护意见,可以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等。律师的服务不再是简单的咨询等,已经具有了实质辩护的内容。同时,在侦查阶段,律师还可以收集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达不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年龄、依法不属于追究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等方面的证据。为及时依法终止刑事诉讼程序、及时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具有重要意义。这些规定和措施,在保护犯罪嫌疑人权利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把我国人权保障事业向前推进了一大步,赢得了良好的国际舆论。
实施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必将促使刑事辩护质量进一步提升。目前,刑事案件辩护率低、辩护质量参差不齐是不争的事实。尤其是法律援助案件,多为执业时间不长的年轻律师完成,一些优秀的律师很少介入法律援助案件,导致辩护质量存在较多问题。刑事辩护质量的高低,决定着被告人权利保障的程度。提高刑事辩护质量,需要采取综合治理的手段。一方面,要从保障律师职业权利出发,从制度上消除一些律师对于从事刑事辩护存在风险的担忧,让更多的优秀律师参与到刑事辩护中来。另一方面,要以财政资金投入、辩护的律师收费、或者把刑事辩护案件的收费市场化,让更多的律师感到刑事辩护不再是风险大、收费少的业务,充分调动广大律师参与刑事辩护的积极性,为实现刑事辩护全覆盖提供人力保障。
实施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是公共法律体系建设的重要一环,也是满足人民群众法律服务需求的重要内容。公共法律服务是由司法行政机关统筹提供的,旨在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所必需的法律服务。其中,为经济困难和特殊案件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为刑事被告人进行辩护,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实施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完全能够满足人民群众对于刑事案件辩护的基本需求。因此,刑事辩护全覆盖既是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抓手,是十九大报告关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加强人权法治保障”的要求,也是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
广大律师尤其是刑事辩护律师有决心、有信心,在新时代到来之际,把刑事辩护工作做得更好,努力让党和政府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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