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明确,检察院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中发现公安机关办案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的,应当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并提出纠正意见。
需要重新调查取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另行指派办案人员重新调查取证。必要时,检察院也可自行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
关注四
主要利用互联网实施的经济犯罪谁来管?
北青报记者了解到,近年来,主要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施的经济犯罪活动持续高发多发,涉及犯罪类型诸如传销、制假售假、非法集资、信用卡诈骗等,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但这类案件线索较少,查证困难,且容易产生管辖争议等问题,导致有的地方公安机关经常不敢立案、不愿立案,相互推诿,应付了之。
为消减群众投告无门现象的发生,《规定》明确,上述经济犯罪案件,由最初发现、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指定管辖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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