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大家也会觉得关于劳动法的法规,很多人都知道有这么一回事,但是到了现实生活中,就似乎不知道该怎么用法条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了,下面跟着法律快车的小编去了解一下生活中劳动法规怎么运用的吧!
员工离职后,查出得了职业病企业也得赔
案例演示1
甲3年前在一家化工企业工作,半年前辞职创业。不久前他感到身体不适,医院的检查结果是:因吸入有害气体,导致肺部感染。经鉴定属职业病。黄祥随即找工厂要求赔偿,工厂以甲已离职为由拒绝。
普法时间
职工得了职业病,这笔钱肯定由企业支付。企业不能以职工没有参加社保为借口,逃避应负责任。首先明确,用人单位是职业病的责任主体。用人单位使用了劳动者,就要支付工资,同样的道理,职工得了职业病,不管是否已离开,谁用工谁负责。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劳动者被诊断患为职业病,除非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否则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不应认定劳动关系
案例演示2
甲入职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担任保安员,入职时已满60周岁,后甲向法院起诉,要求该物业公司支付其被拖欠的工资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经审理,法院判决支持了甲被拖欠的工资请求,但认为甲入职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与公司建立的不是劳动关系,遂驳回张某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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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同时也意味着劳动者劳动权的终止。离退休人员被用人单位聘用或者返聘原单位不再签订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或原工作单位之间不成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按劳务关系处理。
劳动者承诺放弃购买社保或已经领取了用人单位发放的社保补贴,仍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义务。
案例演示3
甲入职某冷冻厂担任叉车司机,双方签订《临时用工协议书》,双方未建立社会保险关系,但经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确认的《冷冻厂有限公司规章制度》和《承诺书》显示,甲自愿放弃交纳社会保险,由公司将购买社保中公司应负担的费用补贴入工资中。2016年双方发生劳动争议诉至法院,甲要求公司向其支付未购买社会保险而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5800元,冷冻厂则提出反请求,要求甲返还公司以“生活福利”、“社保福利”名义多发放给甲的款项13507.36元。经审理,法院判决某冷冻厂因未给甲购买社会保险,应当支付甲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5403.26元;同时判决甲应返还某冷冻厂以“社保福利”的名义发放的款项3064.9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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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当事人不得通过约定予以免除,本案中双方当事人通过规章制度、临时用工协议书和承诺书约定劳动者不参加社保及由单位在工资中发放应缴纳的社保费的内容,属于无效的约定。劳动者若反悔重新主张社保利益,依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都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或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在现有法律规定下坚持依法用工,规范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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