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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法律规定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时效
来源:法制网 作者:法制网 更新于:2020/1/16 12:21:56 阅读:

在房屋买卖的过程中,一般需要遵守一些法律规定的,以此来保障买卖双方的利益。关于买卖双方的权益以及责任归属一般会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有着详细的规定,下面就和小编一起来看看房屋买卖合同法律规定,顺便来说说房屋买卖合同违约金的规定以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时效。

一、房屋买卖合同法律规定

1、房屋买卖合同法律规定合同需要采取书面的形式,而且买卖双方需将买卖房屋的位置、面积、价金等约定于书面。

2、在买房的时候,所有权须经房屋登记机构登记后,才发生转移,如未登记,即使交付,也不发生权利转移效果。

3、出卖共有房屋或出租房屋时,其他共有人或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4、买卖双方应当按照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为体现双方自愿的原则,本合同文本相关条款后留有空白行,供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合同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打印或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当事人同意内容。

5、存量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所涉及的主要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契税、印花税、土地出让金(已购公有住房有此项)、综合地价款(经济适用住房有此项)、营业税及附加、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

6、双方当事人选择申请仲裁解决争议的,可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或注明全称的其他仲裁委员会申请。

二、房屋买卖合同违约金的规定

关于房屋买卖合同违约金的规定,法律中也有着详细的说明,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1、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2、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3、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时效

近年来,在房屋买卖中涉及纠纷是非常常见的,尤其是合同纠纷,有时也会面临诉讼,那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时效是多久呢?

1、一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时效:2年

一般时效通常适用《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超过两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特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时效:1年

特别时效适用《民法通则》第136条第三项的规定“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情况,诉讼时效为一年,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最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时效:20年

最长时效适用《民法通则》第137条的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换言之,即权利人不知道或者不应该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请求人民法院保护也应在二十年时效之内提出,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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