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有国家强制力的保证,为何“走法律途径”还能成为一些人搪塞避责的借口?
如今,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法律”一词在人们日常生活中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遇事儿“走法律途径”也成为很多人的一种共识。但“法律途径”怎么走大家还没弄清楚,有些人已把“走法律途径”当作用来搪塞避责,增加群众维权难度、制造群众维权障碍的挡箭牌。
近日,《半月谈》报道称,当矛盾纠纷发生后,本该担负起责任的一方主动提出“走法律途径”正在成为一种现象。在一些矛盾纠纷中,理应承担责任的一方抛出“走法律途径”的话语,不见得是真心希望寻求公平正义,他们往往心里打着另一副“小算盘”:抓住普通群众维权的短板,逼其知难而退。
如车子在停车场被砸坏,车主索赔,停车场工作人员称不负责车辆的损失,纠纷协调不了,要车主“走法律途径”;游乐园管理疏忽,致使游客在游玩时受伤,双方就赔偿问题协调不成,园区负责人留下一句“走法律途径”……
所谓“法律途径”,就是需要法律强制力保证,当事人不愿、不能主动进行,或者通过协商无法解决的处理问题的方式。一般意义上“法律途径”是指诉讼,就是到法院打官司。既有国家强制力的保证,为何“走法律途径”还能成为搪塞避责的借口?
首先,法律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它解决的是一个社会最基本的秩序层面的问题。而由于法律本身的滞后性、严谨性、程序性,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完善中。所以,在现实之中,我们会发现,法律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其次,正是因为法律是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在程序、规则上更加严谨。这在客观上就导致参与诉讼的当事人在时间、精力、金钱等方面的成本更高。
这也是普通群众在面对“走法律途径”时的最大担忧。如报道中提及的案例,天津市民孙彤选择了一家橱柜定制公司定制家具,签署完协议,这家橱柜定制公司却以各种理由一拖再拖。半年后,孙彤才发现对方早已债务缠身,甚至登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但无法按时交货,后续是否有能力继续交货也是未知数。更气愤的是,这位负责人“大大方方”地表示孙彤可以“走法律途径”起诉自己。
在此情形下,孙彤就面临着“走法律途径”的尴尬:一方面,该公司负责人名下很可能并无确切可执行财产,交付或赔偿违约金的希望渺茫;另一方面,真走起法律途径,不但要面临装修搁置、等待数月乃至更长时间的判决,同时律师费等相关费用也是不小的花销。
而一旦进入诉讼程序,简易程序的案件最长3个月审完;复杂点或者因为证据等问题,还可能转为普通程序,审限就成了6个月;如果有其他特殊情况,还可能延长;一审结束如果对判决结果不服,还可以上诉进入二审;判决生效或者对二审不服,还可以申诉再审……
另一方面,“走法律途径”除了成本,更致命的是证据问题。普通群众在很多情况下不选择法律途径,也是因为平时法律意识不强,证据观念不足,导致证据的缺乏。而即便有证据,由于法律关系和实质要件上的要求,也不一定能打赢官司。这也成为一些人不惧“走法律途径”的原因。
当然,以“走法律途径”为挡箭牌的现象毕竟不是现实常态和主流,而是少部分以身试法之人的冒险,法律的公平正义是毋庸置疑的。只是,这种现象的出现,须得引起社会各方面的重视和反思:
树立和养成法律意识,对于提升全民素养、维护社会秩序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当大家都把法律当作一种信仰,当作身体力行的原则和指引,“法律途径”将成为一种具有威慑力的默契。同时,让“法律途径”没有空子可钻,需要法律的动态优化和完善。此外,需健全社会管理机制,从根源上打击恶意规避责任者的“底气”,如完善征信体系,强化信息技术和大数据等在社会管理中的运用,不让那些耍“小聪明”的人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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