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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面临的刑事法律风险
来源:律赢惠法律服务 作者:律赢惠法律服务 更新于:2020/11/12 14:32:12 阅读:

近十几年来,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过程中,一些地方单位、企业和个人拒不执行或以暴力手段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事件时有发生,“老赖”一词也逐渐进入大众的视野。面对失信黑名单、限制高消费等一系列解决执行难的措施,“老赖”也是置若罔闻,严重影响了法律的尊严和执法机关的权威。殊不知,当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时将会面临牢狱之灾。下面,让我们通过一起案件进行了解。

一、案情简介

某法院于2001年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徐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某公司人民币86000元整。徐某某在判决生效后,未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02年申请强制执行,该法院于2002年立案受理,并向徐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督促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法官多次约谈被执行人,徐某某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因未发现被执行人徐某某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裁定终结本次执行。2012年底,徐某某以10余万元的价格购置了一辆丰田牌轿车供自己使用,2013年,徐某某成立某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金人民币50万元,徐某某认缴额人民币25万元,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经查,徐某某的个人银行账户有大量的超过正常生活所需的资金进出,但都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

二、调查与处理

2019年,徐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至公安局投案,经民警教育,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此后,徐某某向法院交付了执行款人民币110000元,履行了生效判决全部义务。2020年检察院以徐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经公开开庭审理,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徐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判决后,徐某某未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提出抗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三、法律分析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规定在我国《刑法》第313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本案中,徐某某的行为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该罪侵犯的的客体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司法活动。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唯一机关,判决书和裁定书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具体表现形式。判决和裁定一经生效,即具有法律强制约束力,案件当事人及负有执行责任的机关、单位都必须坚持执行。该罪中“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包括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本案中,法院已作出民事判决书且已生效,符合该罪的客体要件。

(2)客观要件。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来说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要有拒绝执行的行为,这种拒绝可以是明示的公开抗拒,也包括消极不作为的抗拒;二是执行义务人必须具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如在金钱债权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但为逃避债务,采取转移、隐藏赠送、变卖等行为造成无法履行的假象,则属于典型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三是情节严重。情节严重主要考虑当事人的行为手段和行为后果两方面因素,而不是考虑相关数额的大小。根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五)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六)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七)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八)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九)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十)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十一)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十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本案中,徐某某多次被约谈仍未履行还款义务,且在有能力执行却不执行反而购买车辆、出资成立公司,存在上述第(5)和第(12)规定的情形,符合该罪的客观要件。

(3)主体。该罪为特殊主体,主要是指有义务执行判决、裁定的单位和个人,包括负有义务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以及对判决、裁定负有协助义务人员。本案中,徐某某作为生效判决中履行义务的唯一主体,符合该罪的主体要件。

(4)主观要件。该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已经生效,且在有能力执行的情况下而故意采取变相方式拒绝执行。本案中,徐某某明知民事判决已经生效,且在有能力支付的情况下没有支付,而是进行高消费(买车)、注册公司等,其本人实施的客观行为表明本人主观上存在拒绝执行的故意,符合该罪的主观要件。

四、律师建议

面对“老赖”,我们要敢于拿起法律的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利,国家有关机关也应加强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打消一些“老赖”的侥幸心理、规避心理,从而迫使其自动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从而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推动诚信社会构建。律师建议,要采取刑事法律手段对“老赖”进行威慑,必须要做到如下几点:

首先,聘请专业的律师启动诉讼程序,争取获得胜诉的判决或者裁定;

其次,积极配合律师和有关司法机构,尽可能获取财产线索,对其动产和不动产进行查、冻、扣等;

再其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执行、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

最后,及时关注被执行人的行动轨迹和财产状况,当发现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时候,自己或者聘请律师依法调查取证,依法、及时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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