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一则“老人将300万房产送给水果摊主”的新闻登上了各大媒体平台的头条。
事情是这样的:老人的孩子已经离世,独居家中的他无人照料。一次老人患病无力自救,幸好楼下的水果摊主及时发现,将其送医治疗。后来,老人在意识清醒时,与水果摊主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并到当地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双方约定由水果摊主履行养老责任,遵守约定后可继承老人价值300万元的房产。至今,水果摊主照料老人已有10年,而老人的亲戚和水果摊主之间,却在此时产生了一些纠纷。
随着老龄化问题日益凸显,越来越多空巢、孤寡老人选择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作为自己年老生活的保障。而需要注意的是,一旦协议签署不慎,可能会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导致双方的目的无法实现。那么,遗赠扶养协议是什么呢?
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平等、有偿和互为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关系。它不同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是一种独特的新型的死者财产转移方式,它体现了遗赠人和扶养人的共同意志,是一种互助性的转移遗产方式。
当遗赠扶养协议遇到遗嘱,谁的效力更优先?
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在财产继承中如果各种继承方式并存,应首先执行遗赠扶养协议,其次是遗嘱和遗赠,最后才是法定继承。
父母和子女之间能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吗?
一般来说,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目的在于使那些没有法定赡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赡养义务人,但无法实际履行赡养义务的孤寡老人,以及无独立生活能力老人的生活得到保障,遗赠扶养协议是建立在扶养人对遗赠人没有法定扶养、赡养义务的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或集体组织基础之上的,因而,凡对遗赠人负有法定扶养、赡养义务的自然人,不能成为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所以父母与子女之间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应当视为遗嘱。
【律师提醒大家】
遗赠扶养协议签订后,遗赠人与其子女、扶养人与其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因此而解除。遗赠人的子女对遗赠人的赡养扶助义务,不因遗赠扶养协议而免除,同时,遗赠人的子女对其遗赠以外的财产也仍享有继承权。
此外,2021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本法条明确了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成为扶养人,扩大了扶养人的范围。
扶养人在与遗赠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由于不发生收养的法律效力,因而对自己的父母仍然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享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同时,遗赠扶养协议与遗赠协议虽然只有两字之差,但差别显著,遗赠扶养协议不仅有遗赠财产的内容,而且还包括扶养的内容,而遗赠只是遗赠财产,没有扶养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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