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挂靠经营现象比较普遍,当这种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挂靠人和挂靠人如何承担责任?这是车辆附属运营商关心的问题。
法律规定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交办运函(2016)703号)中:“挂靠经营”In“《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所指的道路客运车辆机动车登记证、驾驶证的所有人(右)无道路客运经营的行为取得资质,但以其他符合条件的企业名义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的。关联企业应当对关联经营者的相关经营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一个规范性文件,在诉讼中中可能很难被直接引用为法律条文,但他对车辆从属关系的定义有很大的参考价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9号)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1211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本条与原司法解释没有区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发审[2000]38号):“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本条司法解释,原与车辆隶属关系关系关系不大)。这种情况类似于隶属关系,有必要在本文中出现以供参考。)
第五十条:《侵权责任法》:“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在实践中,过户后车辆所有权的转移非常容易,容易认为其具有关联经营的特点。)
律师评论
客货车联营经营,关联方和关联方均需依法事先签订加盟合同,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时,关联人与关联人之间如何分担责任,必须在从属合同中约定。
在交通事故中,提起诉讼或诉讼中前,要先了解关联人和关联人的基本情况,尽可能增加共同被告人和数名被告人,确保原告人的诉讼利益。
上篇:
下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