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控疫情,要靠科学,更离不开法治力量。为了引导广大群众深入了解疫情防控工作有关的法律知识,促进疫情防控工作依法有序开展,2月4日,山东省司法厅编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法律知识五十问》。
一、关于防治方面的问题
(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是不是法定传染病?
是。
(二)如何判定自己是否属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例的密切接触者?
1.共同居住、学习、工作,或其他有密切接触的人员;2.诊疗、护理、探视病例的医护人员、家属或其他有类似近距离接触的人员;3.乘坐同一交通工具并有近距离接触人员;4.现场调查人员调查后经评估认为符合其他与密切接触者接触的人员。
(三)如果自己属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应怎么办?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拒不执行者,可以由当地公安机关协助采取强制隔离措施。
(四)单位和个人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应如何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五)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的报告时限是多久?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现符合疑似病例、确诊病例、轻症病例、无症状感染者时,应于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
(六)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时应当及时采取哪些隔离防控措施?
1.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2.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3.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七)医疗机构救治传染病患者时,如何实施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
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
(八)出、入境的人员在传染病防控过程中的法定义务是什么?
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和集装箱,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均应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
(九)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等应如何处理?
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卫生要求,进行严格消毒处理。
(十)火车、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怎么办?
由交通工具停靠点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措施。
(十一)来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地区的来鲁人员在防控疫情扩散方面注意事项有哪些?
全面启动环鲁防控圈,省内市际客运班车全部停运,重要关口一律设置监测点,逐一做好登记,该留观的留观。
(十二)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病人、疑似病人和处于隔离观察期的密切接触者不服从管理时,应如何处理?
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二、因隔离、治疗、迟延复工等引起的劳动法方面的问题
(十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工作范围是否受限制?
应当接受隔离治疗或观察,不得从事任何工作。
(十四)因履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职责死亡,是否属于工伤?
是。
(十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及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隔离期间生活如何保障?被排除是病人或者病院携带者后,隔离、医学观察期如何发放工作报酬?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十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及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被隔离期间算作旷工吗?
不算。
(十七)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患者被隔离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是否能够解除合同?
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十八)劳动者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后,被隔离治疗期间,计算在医疗期内吗?
依然享有医疗期。
(十九)山东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2月3日至2月9日的性质是什么?1月31日至2月9日期间单位要求在家办公的如何处理?
延迟复工的2月3日至2月9日的性质应当是休息日。2020年1月31日至2月9日期间,企业不得强行安排员工在家工作。
三、政府职责方面的规定
(二十)什么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二十一)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具有哪些监督管理职责?
1.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本法规定的传染病防治职责进行监督检查;
2.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3.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4.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5.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6.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二)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暴发、流行时,各地政府可以采取哪些紧急措施?
1.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2.停工、停业、停课;3.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4.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5.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二十三)在什么情况下可宣布疫区,对疫区可采取什么措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但是,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
(二十四)我国对出、入境人员采取何种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
实施传染病监测。
四、市场、价格方面的规定
(二十五)商业、服务业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如何预防及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并采取有效措施?
山东从保障源头供给、搞好商贸流通、畅通运输通道、加强价格监管、引导市场预期五个方面制定了17条举措。
(二十六)依据《价格法》,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过程中经营者的哪些行为属于不正当价格行为?
1.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3.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4.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5.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6.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7.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8.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二十七)公民、有关社会团体、新闻单位能否对价格进行监督?
能。
(二十八)如何保障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器械等物资的生产和供应?
国家实行药品储备制度,建立中央和地方两级药品储备。发生重大灾情、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可以紧急调用药品。
(二十九)为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保物价稳定,价格主管部门可以行使哪些职权?
1.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2.查询、复印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帐薄、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
3.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
4.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时任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
(三十)在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疫情期间,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应承担哪些刑事责任?
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十一)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期间,经营者违反《价格法》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三十二)生产或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的单位或个人,应承担哪些刑事责任?
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五、有关法律责任方面的规定
(三十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哪些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的法律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工作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如何处罚?
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十六)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过程中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七)医疗机构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过程中相关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八)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的,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
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十九)出、入境人员违反规定逃避检疫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罚款。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的,追究刑事责任。
(四十)对妨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治,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应如何制裁?
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四十一)影响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防控的单位和个人,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四十二)明知已感染或可能被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故意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的,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四十三)生产或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的单位或个人,应承担哪些刑事责任?
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四十四)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疫情防控名义,利用广告虚假宣传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服务可以防控传染病,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四十五)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生产或销售防控疫情产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的,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依照刑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四十六)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吗?
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四十七)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没有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贻误诊治的,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以非法行医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四十八)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随意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等危险物资,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造成突发传染病传播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定罪处罚。
(四十九)贪污、挪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救灾等款物,应承担怎样的刑事责任?
以贪污罪、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五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国境卫生检疫法》《动物防疫法》《食品安全法》《刑法》《专利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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