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4日—5日,深圳市披露两起个人隐瞒疫情发生地行程及发热病情,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被警方立案侦查的案件。深圳律师提醒,疫情防控期间公民应履行相关法律责任。若故意隐瞒病情、放任病毒传播导致重大损失的将被重判。
据深圳警方披露,64岁女子范某芳从湖北来深,多次隐瞒疫情发生地行程和发热病情,被深圳福田警方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38岁男子阮某则是没做到居家隔离,不报告每日体温,对已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刻意隐瞒,欺骗调查走访人员,因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深圳龙岗警方立案侦查。
对此,深圳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谭仲萱律师表示,疫情防控期间,一切单位、个人有义务配合做好防疫工作。对隐瞒疫情发生地行程、病情,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放任病毒传播,危害公共安全的公民,公安机关可以行为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司法解释》)第1条、《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行为人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责任;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谭律师提醒,隐瞒疫情发生地行程和病情,即使未造成病毒传播危及公共安全的情形,仍涉嫌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第1款、《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的规定,可能面临治安管理处罚。
市民若明知自己感染病毒,隐瞒病情,拒绝或躲避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同样将面临严厉惩罚。深圳市律协监事会副监事长、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劲松律师告诉记者,《两高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明知已感染仍在公共场所不采取任何防护措施或违反《居家隔离承诺书》,应依法承担责任,如情节严重将构成犯罪。
确诊病例的家属或接触过的亲人属于密切接触者,需隔离观察。密切接触者属于极有可能被感染的人群,在没有经过隔离期间,没有确定是否染病的情况下,极有可能感染他人。违反传染病防治期间发布的有关隔离规定,情节较轻的,面临行政处罚;危及公共安全的,涉嫌刑事犯罪。
受访律师还介绍,如亲属帮助患者隐瞒疫情,造成严重后果,危及公共安全的,亲属也可能构成共同犯罪。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二十九条的规定,按照亲属在犯罪中所起作用的不同,可能构成共同犯罪的教唆犯或帮助犯。如果知道身边有来自疫情发生地或确诊病例,应该向有关部门报告。故意隐瞒不报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律师提醒,市民应注意遵守《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服从、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的疫情防治工作,对自己、家人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负责。如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受到公安机关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疫情非常时期,切勿为一己私利而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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