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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网购遇纠纷 法律维权这样做
来源:《工人日报》 作者:王竹萌 更新于:2020/3/5 9:19:11 阅读: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口罩、护目镜、消毒液等防护用品成为消费者迫切需要的日常必备用品。消费者在网购防护用品过程中发生的“糟心事”也越来越多。疫情之下,消费者应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给出消费维权提示。

糟心事一:防护用品价格涨了质量不行

我国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对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销售三无产品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违法行为进行了规范。

【法官提示】

针对疫情期间大量消费者网购口罩等医疗器械的情况,广大消费者要认真审查卖家的销售资质,审慎辨别商品质量及历史销售价格,避免从无售后保障的网购平台、无销售医疗器械资质的网店购买缺少质量标识的防护物资。

遇到产品质量问题,广大网购消费者可要求商家7天无理由退货;向存在有欺诈行为的经营者要求索赔损失;如经营者造成消费者或他人人身伤害的,还有义务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经营者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却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糟心事二:遇上“假发货”或者“被征收”

疫情发生以来,许多消费者发现,自己下订单之时平台明明显示有货,但下单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商家均不发货,或物流信息许久不更新。此时卖家直接告知消费者该商品已无货,或者称因疫情原因商品已被政府征用而无法发货,要求消费者主动退货。

【法官提示】

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对于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法同时也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因此,消费者在遇到此种情况时可要求卖家提供关于商品被征用、征收的政府规范性文件或相关证明,如果卖家无法提供的,消费者有理由认为发货并非遇到不可抗力,有权要求卖家继续履行发货义务。

糟心事三:物流速度过缓,快递变“慢递”

疫情当前,由于交通管制、人力缺乏等多种因素,许多快递公司的物流速度变慢。近日来随着交通状况的陆续好转和春节假期的结束,不少物流公司已陆续恢复正常运营,在此情况下不少消费者仍然表示物流及配送延误严重。

【法官提示】

如果快递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快递配送过慢或丢失,造成消费者权益遭受损害的,消费者可依照《快递暂行条例》的规定,对有保价的快件按快递公司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发生快递纠纷后可首先与相应的快递公司进行沟通,如投诉未果可通过国家邮政局申诉网站或电话方式进行投诉,尽可能地保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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