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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知识产权,你应该知道的那些事
来源:原创 作者:张琳 更新于:2020/4/26 9:25:33 阅读:

今天是一个特殊的日子,不是“你是人间四月天”这种特殊,而是国际知识产权日,知识产权对于大多数人来说是一个比较陌生的概念,事实上,它就在你我的身边。知识产权和知识产权法是很复杂的东西,要想说清楚、学清楚,恐怕一百万字也不一定够,莫说这短短数千字了。所以今天这篇文章只是简略介绍关于知识产权那些最基础最简单,你应该知道的东西。

一、什么是知识产权?
物权的客体是一个看得见的物,所谓知识产权,不是一项简单的民事权利,他的客体非常特殊——智力成果和知识财产。因此,知识产权最大的特点是客体的非物质性。简单地说,可能是一幢房子,一辆汽车。而知识产权的客体是看不见摸不着的,是一项技术,一个作品。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和商业秘密。另外,知识产权还具有专有性:专属于权利主体,权利是垄断的、时间性。地域性:在申请地范围内受保护、是一项绝对权,相较于债权和物权具有优先性。
二、知识产权的法律地位
知识产权是一项新兴法律关系。我国没有统一成典的知识产权法,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及部分法规、条例、规章。其原因在于:虽然这几类权利被划归为知识产权,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是差异性也非常大。
一些支持大民法理论的人认为:知识产权属于大民法领域,还有人认为他具有一定的行政法内容,应该属于经济法领域,关于他的归类莫衷一是。以上提到的三部法律在我国国内法体系中的地位可以用中每一句话形容:“一法之下万法之上”所谓“一法之下”意思是:他们是宪法的孩子,根据宪法制定产生、“万法之上”的意思是:该三部法律属于狭义的“法律”其位阶高于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单行条例、地方法规等。相对于民法而言,知识产权立法属于特别法。
三、知识产权国际公约
(1)《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3:主要保护专利权和商标权。
(2)《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71
(3)《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1961
(4)《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 1995
四、我国的知识产权泰斗
在我国,最早研究知识产权法的人是郑成思,而后在学术领域出现了上地派、人大系和南湖派。其中以“南湖派”武汉东先生的理论最为简洁成熟。


四、关于著作权法
1. 著作权控制之下,有十七项基本全能,其中: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发表权属于著作人身权,具有专属性,不可转让,其他均为著作财产权。,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为作品完成之日起至作者死后50年。
2. 著作权保护的是具有独创性的表达,而不保护思想。也就是说情节相似而表达不同的作品只能称之为“抄袭”而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著作权侵权。
3. 著作权保护的对象——作品
包括:(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但是,以下内容不受著作权保护
A.不具备作品实质条件,主要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也就是说再伟大的秦九韶算法、勾股定理等都不能授予著作权)
B.为保护国家或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不适宜以著作权法保护
C.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D.时事新闻(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的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单纯事实消息。
另外,尽管很受欢迎的体育赛事,比如乔丹的精彩表现也不是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4. 著作权人:包括作者、邻接权人(比如:表演者、录音录像作品制作者)


5. 著作权的取得
著作权的原始取得不采取登记制,也就是说作品完成时自动取得著作权,并且作品也不需要全部完成。
五、关于专利权
1. 对于专利权而言,武汉东先生讲过一句话:技术是公开的,权利是垄断的。也就是说如果决定对一项技术申请专利,所有技术要素必须全部公开,公开不充分会导致专利无效。然而实施专利的权利由专利权人垄断,任何人未经许可使用而又没有法定抗辩事由,都将构成专利权侵权。而一旦专利权的保护期间经过,该技术将流入公共领域。赋予垄断的权利是为了鼓励发明创造,因为专利权人做出了巨大的付出和贡献。有期限限制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
2. 专利权侵权
专利权控制的内容由权利授权书记载,技术要素越多,控制的内容越少,实施的技术全部落入专利技术要素范围内,将构成专利权侵权。比如某项专利由技术要素A、B、C、D控制,以下均构成侵权A、B、C、D(相同侵权);a、b、c、d(等同侵权);A、b、C。D(等同侵权)专利侵权的行为有: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专利侵权的法定抗辩事由:(1)现有技术抗辩(公知技术抗辩)
(2)专利权用尽:专利产品由专利权人或经其许可的单位或个人销售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的不构成侵权;
(3)先用权;
(4)临时过境;
(5)专为科学研究而实施;
(6)Bolar抗辩)为了行政审批而实施;
(7)不承担停止侵害责任的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抗辩。
1. 专利可以分为发明(20年)、实用新型(10年)、外观设计(10年)授予的条件是:新颖性、实用性,创造性。
一、商标权
1. 商标保护之基础——混淆理论
混淆理论指的是商标侵权中擅自使用与他人已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足以使一般公众产生混淆。对是否相同或近似可以做整体比对和隔离比对。
2. 驰名商标商标的跨类保护
商标一般采取类别保护,比如在29类:果汁饮料;28类:乳味饮料注册一个文字商标“神仙水”那么你在你的果汁、乳味饮料上使用之一标识构成侵权,在酱油、醋上使用将不构成侵权。但是如果一个商标被个案认定为驰名商标,将不受类别限制,这叫做商标的跨类保护。
3. 商标的泛化理论
商标必须具有显著新,当一个商标已经被使用为某一特定物的通用名称,意味着商标是去显著性,不能再进行保护。比如:吉普、U盘,这二者本身都是商标,后来由于发展太好成为了通用名称,不能再作为商标保护。
4. 不能注册使用的商标
(一)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 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2、但下列标志,如未经过使用而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3、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禁止使用: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本来,中华牙膏,乡巴佬都不能注册商标,但是由于其使用时间早于商标法颁布时间,法不溯及既往,所以没有被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知识产权和知识产权法博大精深,今天所讲的连皮毛都算不上,只是带着对知识产权一无所知的你做一个最最简单的了解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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