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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突然被冻结怎么办?法律专家教你如何应对
来源:南方网 作者:南方网 更新于:2020-7-9 9:42:59 阅读:

近日,腾讯与老干妈对簿公堂一事,引发网络热议。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发布民事裁定书,同意腾讯请求,查封、冻结被告老干妈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624万元的财产。

南山法院采取的举措,又被称为“诉前财产保全”,目的是保护利害关系人不致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多被用于民商事案件中,尤其在涉及企业的纠纷里,这更是常用的诉讼手段。

比如,在涉“中国好声音”商标侵权案中,考虑到侵权节目的播出时间临近,将加剧对商标权人的侵犯,法院同意了原告提出的诉前保全请求。广东高院发布的一起保护民营企业典型案件中,两家房地产公司因合同纠纷闹上法庭,法院也同意了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

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时,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是否负有审查义务?被申请人面对滥用保全措施的行为,又该如何应对?是否能够索赔?日前,南方日报记者采访了广东工业大学政法学院院长、广东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邵俊武,以及广东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庄伟燕。

保障预期胜诉利益兑现

情况紧急才能适用

记者:我国诉前财产保全制度是何时设立的?它的立法背景和初衷是什么?

庄伟燕:为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更有效地调整经济关系,1991年,我国颁布的民事诉讼法在总结了以往审判经验基础上,正式确立了诉前财产保全制度。

但实际上,诉前财产保全的做法最先适用于海事案件。因为船只流动性大,若不提前采取保全措施,待诉讼程序终结开始执行判决结果时,被执行的船只往往不知所踪,严重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可以说,诉前财产保全制度的立法初衷,就是为了在法院受理案件前,在紧急情况下,保障诉讼当事人的预期胜诉利益得到兑现。

邵俊武:是的,诉前财产保全的目的,主要为防止被申请人可能因申请人提起诉讼而采取各种财产处置行为,导致将来的胜诉裁判落空,给申请人的权利实现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它的意义不仅在于维护申请人的权利,也能保证生效的司法裁判得以实现,维护司法的公信力。

记者: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邵俊武: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时,法院还没开始对案件进行实际的审理,对案件的实质性争议和相关事实,也还未进行全面的审查。因此,法院只能先审查申请人一方提供的材料,在此基础上,会决定是否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措施。

当然,为了避免和防止发生错误,法律对申请财产保全也规定了严格的条件。

第一,申请人的申请要能够使法院认为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产生难以弥补的损害。

第二,由于情况紧急,为了保证申请人的申请达到预期的目的,法院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是否采取财产保全的裁定;如果法院决定采取保全措施,应当立即付诸执行。

第三,为了防止申请人申请的错误,法律要求申请人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时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法院将裁定驳回其申请。

第四,如果法院决定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人应当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的30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法院将解除保全。

庄伟燕:我还想提醒大家的是,司法实践中,提供担保是必要条件,但不是唯一条件。法院还会根据法律规定,对申请理由和被申请人的经济状况进行初步审查,而后再作出是否准予保全的裁定。

法院应确认争议真实性

错误冻结可追偿

记者:法院对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负有怎样的审查义务?

邵俊武:首先,法院要确认当事人之间争议的真实性,无法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审理,但法院也要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严格审查。包括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信息是否真实可查,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法律关系争议,请求的事项是否明确且有合法正当理由,请求保全的对象和范围是否是争议的标的物或者与争议标的的价值相当等。

其次,法院要确信被申请人确有转移、隐匿、毁损、挥霍其财产,致使将来生效的裁判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客观可能性。

庄伟燕:是的,在担保方面,法院还需要审查申请人是否有提供足额担保。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52条规定,提供等额担保是原则,酌情处理是例外。另外,申请人应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因此,法院也要确定该案是否属于自身的管辖范围。

记者:被申请人发现财产被冻结时,是否有救济渠道?

庄伟燕:如果被申请人发现财产被冻结时,可以向法院提供担保,要求其解除对财产的冻结。

如果申请有错误,申请人还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所以,被申请人发现财产被冻结后,要保留好因财产被冻结导致的经济损失的相关证据,以便后续向申请人追偿损失。

邵俊武:在程序上,被申请人可以在法院的财产保全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申请复议一次。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会在10日内进行审查。对于错误的财产保全裁定,被申请人也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

应建立听证制度

避免法院“有求必应”

记者:您认为诉前财产保全是否存在需改善的问题?

邵俊武:从司法实践情况看,由于普遍存在的生效裁判执行难的现象,法院通常易于接受财产保全的申请。由此,便会发生一些只要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法院就会对财产保全申请疏于审查、有求必应的情况。

我认为,从制度完善层面讲,应当建立诉前财产保全的听证制度。在法院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后,如果被申请人有异议,可以在法院的主持下,由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就财产保全裁定的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等,全面陈述理由,充分进行辩论,以保障法院财产保全裁定的合法正确。

庄伟燕:我认为目前法院对“情况紧急”的自由裁量权也比较大,亟须明确裁量标准。诉前财产保全是以情况紧急为前提的,但我国法律对何为情况紧急并无明确规定,当事人举证也存在很多客观障碍,建议统一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的裁定尺度。

此外,提供等额担保的要求,不利于保障经济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经济能力不强的申请人行使诉权的愿望。虽然司法解释规定了特殊情况可以酌情处理,但何种情况为特殊情况,也并无明确规定。建议对此设立一些明确的适用标准,对于争议不大,性质特殊的案件可以适用不同的担保额度。

而对于被申请人来说,没有明确的解除保全期限,也增加了其合法财产权益受限甚至损害的风险。因此,建议设置符合保全解除的时限,充分保障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记者:您怎么评价诉前财产保全这一制度?

邵俊武:这一制度对于防止当事人恶意逃避履行法律义务,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证法院生效裁判的全面执行,维护司法的公信力,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法治社会的建设也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但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法院要坚持司法中立和公正,严格依法审查,防止申请人滥用权利;申请人要准确提供有关信息,防止因为错误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而承担赔偿责任;被申请人也要积极行使法律赋予的各项救济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庄伟燕:诉前财产保全制度是保障人民群众实体权益的司法制度,有利于当事人实现诉权、缓解执行难。

根据法律规定,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应及时通知被申请人,这会促使被申请人迫于违法成本的增加,主动与申请人就纠纷进行协商并停止侵害行为,从而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由此看来,该制度通过司法权提前介入民事纠纷,有利于缓解社会矛盾,极大节省司法资源。

我认为应加大诉前财产保全制度的宣传和适用指引,让更多人民群众了解、掌握和使用这项制度,以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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