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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律结构体系的设证、论证、引证、确证的渊源可能
来源:李合礼律师 作者:李合礼律师 更新于:2020/7/23 10:32:15 阅读:

法律也是一门精密的科学,法律的体系化是法律构成的重点所在。法律学也必须像数学那样经过设证、论证、引证,最后才能够确证。法律学,简称为法学,全称是法律科学,是对自然理工和哲文社科为内容的社会规范的一种高度的、高级的概括和“提炼”。

本来法律就属于政治的一个组成部分,属于上层建筑范畴。从目前的历史阶段和发展趋势来看,法律是最好的治国理政的手段和工具(当然法治的归途是宪政),法律扮演的角色将全面地“覆盖”日常生活的全部。

我个人一直在思考着一个问题,法律及法学被分成了众多的法律部门和法律学科,这样一种人为性的划分虽然有利于人们对法律的“触摸”和对法律学的把握和学习,但同时对分裂出来的法律部门学习的时候,是否有造成了新的“障碍”?人为的无形之中“割裂”了法律部门之间的有机联系?我个人为是肯定的,学习的最高境界应该是简单有效,对于法律的学习,简单有效的方法就是体系化。所以我把法律作为一部大法律或者大法典来“组装”,通过“组装”显示出其原来的固有的结构体系,也许更能够揭示法律的本质和意义。

如果把法律视为一部大法典的话,各个部门法都是这个大法典的内容。那么、从法律或者法典的结构构成要件来看,这部大法律的架构如下:

法理学无疑就是在扮演着序言的角色,因为在“序言”中才能够把法律条文中所不能够表达的内容给表示出来,如宣言性或者宣示性的必须要填写而又不能够通过法律部门或者法律条文来表达的内容。

宪法或者宪法典作为所有部门法的母法,起着根本大法的作用,毫无疑问会成为这部大法典的总则,提纲挈领,总览全局。

对于分则的编写则是有着十分的考究的,恐怕会产生较多的争议,这里保留争议,以下做一简单的描述,我个人会继续努力,不断完善的。

一种可能是按照实体法编、程序法编、特别法编、国际法编和非诉讼程序法编进行分门别类的对这部大法典的内容进行创制(本篇所有的“创制”条文的说法都是拟制的,以下相同)。

实体法编中可以把民商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囊括进来,程序法编主要是诉讼程序法类,包括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特别法编,主要是把一些不容易归入民商法、刑事法、行政法、经济法类的法律纳入到其中来;国际法编主要是把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和涉外法统一到其中;非诉讼程序法编则把一些程序非诉讼的法如仲裁法、调解法等纳入到其中。

一种可能是按照公法编、私法编进行分编创制,然后分别在公法编和私法编下进行实体法、程序法、特别法进行分章节创制法律条文,其中把国际法纳入到公法编的门下,把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的内容纳入到私法编的门下。

一种可能是按照目前的七种法律部门体系内容进行分门别类的法律条文的创制。我们国家已经形成的七大部门法分别是: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宪法作为总则内容不变,宪法相关法作为分则子法创制)、民法商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序言、总则、分则之后,可以单列“附则”,把一些较为生疏的法律部门或者归于其他分编不合适的法律部门进行囊括。

以上几种思维与格局就是把各个部门法之间的关系从人为地割裂变成了统一融合的体系。这才是法律的应有之意。法律本来就是法律,只不过是人类为了更好地利用法律,而把法律分门别类的进行了划分而已。当然这种划分是必要的,是对“诸法合体”、混沌不清的法律状况一种进步!但凡事都不能够绝对,过于的“合”、与过于的“分”,都是典型的极端的思维考量,都是有害的。

因此、各个部门法之间的关系应该是递进的层次性关系,基于这种考量,根据法律对人身的羁束性和主体的平等度迥异的不同,按照由弱到强的程度依次递进,首先是民法,其次是经济法,再次是行政法,最后是刑法。

首先是民法或者民事基本法,是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里是“平等主体”这很重要,说明双方的身份地位是对等的。这里必须说明的是民法类已经包含了商法的内容了。平等主体之间的合意或者合约是基于平等主体的双方的意思自治原则达成的,没有一方“压服”另一方的行为。这是私法的重要体现。在具体的合同中,合法的约定的法律效力要高于一般的法律规范的效力的。

其次是经济法了,经济法有人又称之为经济管理法,这是有平等主题内容走向不平等的衔接法律阶段。出现了管理,就已经说明了主体双方的地位不再“恒平”。经济法在商业和经济活动中的规范中地位特殊,既有平等商业和经济往来的主体要求的一面,也有对商业和经济往来的规范对一般主体的“规范”地位,处于高出“对手”的一面。

行政法的双方当事人地位就不对等,也不平等了,其特征就是“官管民、民告官”,作为行政机关(官)的一方,拥有巨大的行政公权力,处于优势地位,被管的一方(民)前提就是先服从,即使是行政机关管理的出格了、出错了,也得先接受,等事后按照法律程序进行“补救”。行政机关可以对人身进行拘留,以体现其“管控”的力道。行政法非常的庞杂,管理的事务也非常的庞大,“上官天、下管地,中间管空气”,和老百姓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老百姓处于被行政机关的管理之下的角色的。

最后、对人身的羁束性最强的就属刑事法律了,刑法最高可以剥夺一个人的生命(当然、废除死刑的国家例外),这种对人身的“管控”达到了极致。无论是刑事基本法典,还是刑事单行法(特别法),抑或是附属刑法,乃至刑法典的修正案,都是对人生有着强大的管控和羁束力的,只不过表现的形式出现了很大的差异而已。

按照这种理解,法律的层级性,一目了然了。这就是把所有的法律部门看作是一部大法律或者大法典的法律思维和模式走向的基石。

这样整个法律体系被纳入到了一个大法律之中,体系和概念清楚明了,这样的理解在学习和研修中,清新自然,会节省不少力气的。当然、按照上述法典化的学习,把法律及法律学视为对一个大法律部门的概括,理解起来将会更加的容易,不至于的惊慌失措、心中没底。

这种“大一统”的法律思维格局对于愿意研修法学和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朋友还是很有必要的帮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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