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5日,澎湃新闻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印发《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这一意见要求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机制,杜绝不同地区办案标准的不合理差异。
澎湃新闻注意到,为避免“类案不同判”等法律适用不统一问题,《实施意见》提出了“类案检索初步过滤、专业法官会议研究咨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框架性思路,推动解决审判组织内部、不同审判组织以及院庭长与审判组织之间的分歧,促进法律适用标准统一。
最高法介绍,《实施意见》征求意见过程中,部分中级、基层法院提出,要求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前一律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不符合实际。实践中,一些案件依法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但合议庭内部、院庭长与合议庭之间并不存在分歧,如有的拟判处死刑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抗诉案件等,各地普遍建议将这类案件直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减少流转环节,提升审判效率。
为此,《实施意见》采纳了上述意见,明确对于依法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但不存在内部分歧的案件,可以不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
《实施意见》要求,进一步完善关联案件和类案检索机制、专业法官会议机制和审判委员会制度。通过类案检索初步过滤、专业法官会议研究咨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有效解决审判组织内部、不同审判组织以及院庭长与审判组织之间的分歧,促进法律适用标准统一。
“承办法官应当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对于应当类案检索的案件,在合议庭评议、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和审理报告中说明情况,或制作专门的类案检索报告。” 《实施意见》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类型、所涉事项,视情召开跨团队、跨庭室的专业法官会议。上级人民法院为推动法律统一适用,可以就类型化案件组织辖区法院召开跨审级、跨地域的专业法官会议。对于依法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但不存在内部分歧的案件,可以不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务实管用的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探索建立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反映法律适用不一致问题的渠道,配套完善监测、反馈和公开机制。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进一步规范办案指导文件、参考性案例发布程序,及时向最高人民法院备案,杜绝不同地区办案标准的不合理差异。
与此同时,为发挥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的外部监督作用,《实施意见》还提出,建立健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反映人民法院法律适用不一致问题的渠道,配套完善监测、反馈和公开机制。司法实践中,也可以探索建立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交类案检索报告的工作机制,人民法院可以以裁判文书说理或释明等适当方式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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