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两种:法定解除和意定解除,其中意定解除又分为协商解除和约定解除。法定解除,顾名思义,是指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而解除合同。意定解除,是指当事人按照事前约定或事后达成的解除协议而解除合同的行为。不论哪种情形,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有权行使,只是各自的后果会有所区别。那么,每一种解除的适用情形和具体实施程序又是怎样的呢?本期“烟火律师”就为您详细进行解答。
一、法定解除
(一)用人单位单方行使解除权
用人单位单方行使解除权的法定解除方式有辞退和裁员两种,辞退又可分为过失性辞退和无过失性辞退两种。
1.过失性辞退
法定情形
在劳动者存在违法犯罪、损害单位利益等过错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解除程序
分为启动程序和办理程序。所有的解除方式,区别只是启动程序有所不同,办理程序都是相同的,后文不再具体表述办理程序。
启动程序
用人单位将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通知工会,由工会提出意见,在研究工会的意见后做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办理程序
(1)工作交接。用人单位安排员工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工作交接。
(2)结算费用。在员工办理完毕工作交接后,用人单位应当结算并支付该员工的薪资。
(3)合同解除。工作交接完成并结清薪资后,劳动合同即时解除。
(4)离职证明。在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5)档案备查。对解除的劳动合同的文本原稿、原电子档案以及员工过失等有关证据进行备案,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2.无过失性辞退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履行中客观情况的变化而解除劳动合同,既包括用人单位的,也有劳动者自身的原因。这里的无过失性辞退是指因劳动者无过失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法定情形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解除程序之启动程序
(1)通知工会。用人单位将解除合同的理由通知工会。由工会提出意见,在研究工会的意见后做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2)提前通知。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3.经济性裁员
我国劳动合同法允许一定条件下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是法律赋予企业的经营自主权。经济性裁员是指企业裁减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情形。
法定情形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解除程序之启动程序
(1)说明情况。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2)向主管部门报告。拟定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等相关部门报告。
(二)劳动者单方行使解除权
1.劳动者行使一般解除权
劳动者行使一般解除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不需要任何实质条件,只需提前30日(试用期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即可。
法定情形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解除程序之启动程序
书面通知。向用人单位递交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
特别提示
如果劳动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解除期限、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劳动者行使特别解除权
劳动者行使特别解除权,又称无条件单方解除权,是指因出现了法定事由,劳动者无需向用人单位预告就可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法定情形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解除程序之启动程序
直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递交书面通知,简单粗暴。
二、协商解除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自愿协商,在彼此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提前终止劳动合同。
适用条件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且不违背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被解除的劳动合同是依法成立的有效的劳动合同;
(2)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必须是在被解除的劳动合同依法订立生效之后、尚未全部履行之前;
(3)在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可以不受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终止条件的限制。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解除程序之启动程序
用人单位及员工均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
三、约定解除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解除条件的,当约定条件成就时,劳动合同解除。与解除有关的薪资、经济补偿金等依法办理。
四、解除限制
用人单位一般情况下,可以提前30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但是,为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这项权利,法律对此做了限制,即特殊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面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病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条解析
1.本条的解除限制情形仅适用劳动者无过失性辞退和经济性裁员两种情形,对过错性辞退不受限制。
2.出现解除限制的情形时,并不限制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仅限制用人单位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3.患病并不是限制解除的法定情形,但患特殊疾病即职业病属于限制解除的情形。不构成职业病的,只有在保护期(不能确认患职业病的、离岗检查前或诊断、观察期)内不得解除,医疗期满可以解除。非患病情况下,保护期内不得解除,构成职业病并且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不得解除。
4.工作中被传染肺结核,不属于职业病。因肺结核和狂犬病等外源性传染病所遭受的生物性损伤,也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五、法律后果
不同形式的解除劳动合同,对应的法律后果是不一样的,主要表现在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上。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法条解析
1.劳动者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一般不支持经济补偿金,但用人单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要赔偿。
2.用人单位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一般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包括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但是,劳动者有过错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3.经济补偿金不予支付与劳动者是否有过错相关。劳动者有过错的,用人单位可以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有过错的,劳动者无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4.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支付赔偿金,赔偿金为二倍经济补偿金,不再单独支付经济补偿金。
5.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6.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7.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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