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债务纠纷案件中,当债务人就是不还钱给债权人的时候,往往会令债权人感到无路可走而一筹莫展。如果我们细致的研究《民法典》中的法律知识,就可以找到可行的办法。特别是催债权人在进行催款过程中,遇到催款瓶颈一筹莫展的时候,就会峰回路转。
乍看“债移主”是否感到张哥是不是说错了?债务应该是有主的啊?张哥告诉你,我说的没错!张哥所说的就是《民法典》第535条规定的“代位权”。
那么什么是代位权呢?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简言之,就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的(债权人)的位置向次债务人行使索要债务的权力就是代位权。只要符合成立的要件,法院会依法判决第三人(次债务人)来偿还债权人的债务。
代位权成立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且确定,
2、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必须届清偿期。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4、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5、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即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债权人的代位权属于涉及第三人之权的权利,若债务人享有的权利与第三人无涉,自不得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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