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与国家计划⽣育政策的调整相协调
民法典将收养⼈须⽆⼦⼥的要求修改为收养⼈⽆⼦⼥或者只有⼀名⼦⼥。(第⼀千零九⼗⼋条第⼀项)。
二、收养有漏洞,民法典来护航
为进⼀步加强对被收养⼈利益的保护,在收养⼈条件中增加“⽆不利于被收养⼈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第⼀千零九⼗⼋条第四项)
三、离婚太冲动,30天内可撤回
为减少“头脑发热”式离婚,民法典规定了提交离婚登记申请后三⼗⽇的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第⼀千零七⼗七条)
四、想离婚⼜多了⼀条路径
针对离婚诉讼中出现的“久调不判”的现象,民法典规定,经⼈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分居满⼀年,⼀⽅再次⼀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还对⽅⼀份⾃由。(第⼀千零七⼗九条)
五、疾病作为婚姻⽆效的事由被删除
民法典不再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结婚的情形,⽽是规定⼀⽅隐瞒重⼤疾病的,另⼀⽅可以向⼈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并且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第⼀千零五⼗三条、第⼀千零五⼗四条)
六、离婚负债多,法律来辨析
根据社会发展需要,民法典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名义超出家庭⽇常⽣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能够证明该债务⽤于夫妻共同⽣活、共同⽣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共同意思表⽰的除外。(第⼀千零六⼗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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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离婚案件中⼆周岁以下⼦⼥抚养权不再有争议
民法典将现⾏婚姻法规定的“哺乳期内的⼦⼥,以随哺乳的母亲为原则”修改为“不满两周岁的⼦⼥,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以增强可操作性。(第⼀千零八⼗四条)
八、规范亲⼦关系确认和否认之诉
对亲⼦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或者母可以向⼈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关系。(第⼀千零七⼗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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