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或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就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所发生的争议,比如因此退职工、职工辞职、工资保险、履行或变更劳动合同产生的争议。
劳动关系的当事人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很多人对这两个词语在法律上的性质可能不是很清楚:劳动者主要是指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或者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用人单位是指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单位。
劳动纠纷的内容必须涉及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范畴,那么就不能适用劳动争议解决的方式,比如员工与公司发生借贷纠纷、侵权纠纷等。
就劳动争议解决的思路来说最好的当然是协商(解决于司法程序之前),但是劳动关系往往很难实现“好聚好散”的平衡,就像一场“不合适的恋爱”,开始的时候你情我愿、你好我好大家好(甚至想过在一起一辈子),后面“过不下去了”就各种“互相指责、谩骂、撕破脸”等等,最终还是走到“对簿公堂”。
就一般的思路大家一定会说劳动者属于弱势群体,在劳动纠纷中应当被“偏爱”,多年前的实务的确如此(目前的大方向也是这样),但是通过接触下来,法律注重双方的权益平衡,对用人单位的保护也不再吝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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