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的小区
基本都有相应的物业管理
然而
小区的物业服务管理令业主不满意
业主拒交物业费等现象频发
使得物业合同纠纷案件数量增多
......为此
我们整理了有关物业的法律问题
希望大家在遇到物业纠纷时
能够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解决
干货满满呐~
一起来看看1.业主能否以并非物业服务合同当事人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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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
在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公司之前,房地产建设单位与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由物业公司对建筑物建成初期的养护、安全保障以及配合建设单位为将入住的业主提供服务。建设单位同业主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即房产买卖合同包含了建设单位与业主双方之间转让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合意,因此,由建设单位作为合同当事人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委员会系业主自我管理机制执行机关,其基于执行业主大会决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2)《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2.房屋空置未入住,不交物业费或交一半行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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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行
物业服务是对物业服务区域的公共性服务,包括对公共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绿化管理、保安、保洁等,房屋自交付之日起由业主承担物业费,无论业主是否入住,都应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费。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2)《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款:“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物业交付之日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物业交付之日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承担。”
3.房屋质量问题导致漏水,不交物业费行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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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行
房屋漏水、渗水等属于房屋质量问题,与物业服务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业主应追究开发商或其他责任主体的赔偿责任,不能以此为由拒交物业费。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七条:“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4.电瓶车停小区被盗,业主能否以此为由拒交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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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情况
业主停在小区内的电瓶车被盗,物业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取决于其在安保过程中是否存在过失。物业应当通过配备安防设施、聘请安保人员、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等措施来保证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如果物业履行了一般意义上的安全保护义务,那么物业就不承担赔偿责任;反之则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种情况下,业主应收集证据,通过合法的方式向物业主张权利,并不能以此为由拒交物业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5.业主是否能以邻居违章搭建为由拒交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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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
物业并不具有对业主采取强制措施的执法权限,对于小区内的违章建筑,物业公司没有权利擅自拆除,只能对相关业主进行规劝、提醒并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业主以此为由拒交物业费没有法律依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第二款:“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6.没交物业费,物业可以对业主采取停水停电的措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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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7.业主对物业公司的服务不满意,应该怎样以合法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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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在物业服务管理活动中存在的问题的,业主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反映,对于情况属实且拒不整改的,可由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大会决定是否更换物业服务企业。
法条链接
(1)《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六条第一款:“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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