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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维权案例及法律知识
来源:百家号 作者:吉林邦赢律师王海涛 更新于:2022-7-7 10:31:39 阅读:

案例一:老年人依法享有被赡养的权利

今年73岁的张大爷有两个儿子,10年前张大爷身体健康时,大儿子和小儿子达成协议,张大爷的五间房子归小儿子所有,大儿子放弃继承权,张大爷的生老死葬由小儿子承担。

可就在两年前,张大爷突然患病,小儿子为给张大爷看病花光了自家的所有积蓄,造成自己生活拮据。对此,大儿子是否有赡养义务呢?

律师解析: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必须承担起赡养老年人的义务。法律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权要求赡养人支付赡养费。

故根据上述规定,张大爷的大儿子对其依然有赡养的义务。

案例二:老年人依法享有婚姻自由权利

小王的母亲早年因病过世,父亲一人含辛茹苦将小王养大成人,小王如今也已成家。而小王60

多岁的父亲在几个月前遇到了心仪的刘大妈,便想与其结婚搭伙过日子。

可不料却遭到小王的强烈反对,小王认为,父亲已年过六旬,且又担心刘大妈要分割父亲的房产,所以极力反对父亲再婚。那么,老年人是否有再婚的权利?小王干涉父亲再婚的行为是否违法?

律师解析: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故小王的做法是不对的,也是违法的,小王的父亲是有婚姻自主权的。

案例三:退休再就业不受劳动合同法保护

65岁的李大爷在两年前到某公司做了一名保洁员,但在前不久,公司主管突然找到李大爷,并告知其被辞退。李大爷说,自己在职期间,尽职尽责,从未出现过差错,公司无故将其解雇,违反了法律规定,应支付自己一个半月的经济补偿金,但却遭到该公司的拒绝。

该公司认为,辞退李大爷是因其违反了公司禁止捡废品的规定。所以,公司辞退的行为并没有违法。

律师解析:李大爷与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属于有效协议。

但是,李大爷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已满60周岁,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退休职工再就业与用人单位形成的是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双方签订的合同也不属于劳动合同,其本人不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保护。

所以,李大爷要求该公司支付一个半月的经济补偿诉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四:老年人有权依法处分个人的合法财产

闫先生的母亲已80岁高龄,最近总是神志不清,由于其母名下有多套房屋,闫先生兄弟几人便强行要求其母立下房屋分割遗嘱,请问闫先生的母亲现在的情况能否立遗嘱?

律师解析:根据法律规定,老年人可以通过遗嘱处分个人的合法财产或者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老年人自有或承租的房屋,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根据闫先生母亲目前的身体状况,不适合通过遗嘱处分其个人财产,须在神智正常的情况下,所立遗嘱才合法有效。

案例五: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黄大爷的老伴去世后,便雇佣同样丧偶的李大妈做了保姆,而后,两人日久生情,但要结为夫妻又有顾虑。

年初,两人外出旅游发生交通事故,黄大爷死亡。事故责任方赔偿22万元,黄大爷的儿子要求李大妈返还收到的赔偿款。而李大妈却认为,作为非配偶身份的同居者,赔偿金应属于自己。

律师解析:《婚姻法》规定,在1994年2月1日后,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求,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期间财产不发生法律上的共有关系,李大妈应返还赔偿款并由黄大爷的儿子继承。

案例六:继承纠纷重在确定遗产

王大妈有俩儿子,大儿子早年身亡,老伴赵大爷后病故,留下房屋两套。今年,小儿子私自将其中一套出租房出售,并办理过户,随后又将其暂居房过户到自己名下。事后,王大妈要求小儿子返还所得价款。

律师解析:首先,应先将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出来为配偶所有,其余为遗产。其次,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根据《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也就是说,赵大爷遗产继承人应是王大妈、小儿子和大儿子的孩子。

案例七:别被虚假广告“忽悠”

去年,王大爷在某刊物上看到一则维修公司的广告,上写“没有堵不住的防水,没有做不了渗漏”,于是便请该维修公司前来维修自家外墙漏水的情况。经过一番维修,该维修公司表示不会再漏水,并承诺保修期为一年。一年后,王大爷家的外墙又出现漏水现象,而该公司却称保修期已过,不再承担责任。

王大爷认为,该维修公司的广告是夸大其词的虚假广告,要求该公司承担责任。

律师解析:本案中,认定维修公司存在欺诈行为的关键是当年在某刊物上刊登的广告和维修公司的宣传材料。所以在进行维权时,关键是保存好这些宣传材料,在今后可能发生的纠纷中,作为证据使用。

案例八:住养老院需了解养老协议

贾大爷的老伴早年去世,子女也都在国外,75岁的他选择住进了养老院。由于贾大爷平时喜欢喝酒,某天由于饮酒过多不慎摔倒,造成左腿骨折。而对于此情况,该养老院拒绝赔偿。

律师解析:老人在入住养老院时通常会与养老院签订养老协议,双方形成合同关系,养老院的工作人员疏于看护导致老人摔伤,就是养老院的工作人员没有很好地履行合同义务,理应为老人的摔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以上只是典型的一些法律问题,现在社会上针对老年人的各种理财产品和保健品的欺骗性营销也是无处不在!所以大家一定要小心,遇到事情多问家人,即使寻求解决途径。

那么我们遇到法律问题时除了找家人,还有那些方法保护自己呢?

有去下途径。

1.人民调解委员会

家庭成员所在地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请求其他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涉及因赡养、抚养、住房、财产等问题发生的纠纷。

2.人民法院

调解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经济团难的老年人,可以向当地司法部门的法律援助Q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在诉讼时可以申请减、免、缓交诉讼费。

3.公安机关

可向公安机关报警处理涉及虐待、遗弃老年人

夺、骗取、偷盗、故意毁坏老年人财产,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等严重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对于违反治安行政管理行为9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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