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一条便明义规定:“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这一规定,鲜明地表现出作为调整劳动关系法律《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发展和谐的劳动关系。
在劳动关系中,资方处于强势地位,对雇佣的劳动者有一定的支配权,如果法律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行同等的保护,就会使得劳资关系不平衡。劳动合同法居于解决实际问题出发,平衡劳资双方的关系,规定了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处罚、拖欠工资、加班工资等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劳动关系是最普遍也是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石。劳动合同的签订、解除以及终止,都通过《劳动合同法》作了详细的规定,建立了健全的劳动合同制度,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的终止是劳动关系中重要的环节,因此也在《劳动合同法》中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劳动合同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 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 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终止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第一: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提出不再续签,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期限劳动合同的合同期限届满,如果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续签劳动合同的条件与之前履行劳动合同相比要低(比如减少劳动合同期限续订、降低劳动报酬等),劳动者不同意续订,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三: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用人单位也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结合上述的其他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也就是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劳动者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失踪的情形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所以,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承担非劳动者过错的其他情形责任。
特别情形: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待遇,是否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这与《劳动合同法》中劳动合同终止的兜底条款“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相结合,可以推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是可以终止劳动合同的。
当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如果想要继续雇佣该职工,可以签订劳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及义务,同时避免纠纷。
注意区分:劳动合同终止与解除的区别
“劳动合同终止”与“劳动合同的解除”属于两个概念,两者都是劳动关系的结束,但是在解除过程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任意一方都可以以各理由提出解除,而终止是特定事由出现时,才会出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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