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不管基于什么原因,提前写好遗嘱的情况并不多见,能理智又果断地安排好自己的后事的人更是少之又少。下面本文章中所举的案例就属于这种情况。
刘某的妻子在一次车祸中不幸死亡,刘某伤心欲绝,精神状态非常不好。之后,刘某感到身体不适,到医院检查时被确诊为癌症晚期,经过反复思量,刘某决定放弃治疗。为了安心地离去,刘某写好了一封遗书后,就在一天晚上割腕自杀了。刘某的父母在整理刘某的遗物时,发现了这份遗书,遗书中写明了刘某死后其个人财产的分配问题,并有刘某的亲笔签名及落款日期。请问,这份遗书应当被算作遗嘱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自然人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的真实意思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以按自书遗嘱对待。”
因此·,这份遗书可以视为遗嘱。本案中刘某所写遗书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此可以被视为是有效的遗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个人所书写的遗书中涉及个人财产处分内容时,应当被认为是死者的自书遗嘱。法律尊重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只要是个人真实的意思,且是对自己的合法、有处分权的财产作出的处分,法律并不严格限制作出处分的形式。这一规定,很好地弥补了法律规定的僵硬性,可以更有效地保护公民的财产处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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