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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非法捕捞,捕鱼的、买鱼的都要承担法律责任
来源:百家号 作者:长江日报 更新于:2023/3/3 12:20:24 阅读:

长江日报大武汉客户端3月1日讯(记者耿珊珊 通讯员蔡蕾)3月1日,湖北省高院发布了全省开展长江大保护十大典型案(事)例,十堰市检察院诉吕某等5人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入选。该案是湖北省首例判决非法收购者与非法捕捞者共同承担生态修复责任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20年3月至2020年6月长江禁渔期间,吕某、谢某二人在丹江口市库区某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售卖27次总价5.5万余元。2020年8月20日至2020年9月7日期间,吕某、谢某二人在丹江口市库区某水域(禁渔区)非法捕捞水产品,售卖11次总价1.7万余元。

2020年9月7日,丹江口市公安局某派出所现场查获吕某、谢某非法捕捞的鲢鱼五条57斤、机动铁壳渔船1艘、渔网3包。

吕某、谢某是非法捕捞者,那么这些鱼被谁买走了呢?经查,2020年3月至2020年6月,刘某、李某、何某明知吕某售卖的水产品系非法捕捞,分别先后多次收购水产品总价3万余元和2万余元,并从中获利。

十堰市中院认为,吕某、谢某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多次非法捕捞,破坏了水生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危害生态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应在非法捕捞范围内承担丹江口库区生态资源损失的侵权责任并修复生态环境。

同时,收购者与捕捞者实施的非法收购行为与非法捕捞行为已构成共同侵权,应在各自所涉的生态资源损失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共同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对于刘某、李某、何某非法收购水产品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可根据其非法收购水产品价值与非法捕捞水产品价值比例确定连带责任范围。

承办法官介绍,吕某等五人的非法捕捞、非法收购水产品行为,不仅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也侵害社会公众对美好生态环境追求的精神利益。为了预防类似事件发生,提高社会公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各被告除承担环境修复义务以外,应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接受社会监督。

十堰市中院作出判决,被告吕某、谢某修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资源,即在丹江口库区(丹江口市段)水域投放长10cm左右的鲢、鳙鱼苗2311公斤231100尾,被告刘某、李某、何某在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范围内承担连带修复责任,同时案件五被告应通过市级媒体向社会大众公开赔礼道歉。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各被告均已主动履行判决。

湖北省高院相关负责人坦言,案涉捕捞水域位于丹江口库区,系丹江鲌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推进长江十年禁渔计划实施,既要惩处非法捕捞行为,也要惩处非法收购行为,斩断危害长江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的地下产业链。

本案当事人在判决生效后积极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增殖放流时邀请渔业水产部门、当地群众现场见证,维护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让人民群众进一步增强对长江十年禁渔的认识,推动形成“水上不捕、市场不卖、餐厅不做、群众不吃”的良好氛围,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编辑:丁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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