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有个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想申请财产保全,当我说法院可能要求提供担保财产的时候,当事人问能不能不提供担保,我说法律规定可以,但是法院可能不让~~
那么对于财产保全提供担保这一块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呢?
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
(二)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遭遇家庭暴力且经济困难的;
(三)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涉及损害赔偿的;
(四)因见义勇为遭受侵害请求损害赔偿的;
(五)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发生保全错误可能性较小的;
(六)申请保全人为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由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偿付债务能力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
上述条款规定了可以不提供担保的情形,但是,该规定系任意性规范,一个“可以”就已经说明问题,上述列明的情况本来应该是“原则上不用提供担保,特殊情况需要提供担保”,但在法院实际执行的过程中,却成了“原则上需要提供担保,特殊情况下可以不用担保”,所以即便是追索劳动报酬的劳动争议案件,想申请财产保全而不提供担保,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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