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之后,双方可能又签订补充协议。纵观各项补充协议的命名有:离婚协议补充协议、离婚补充协议等等。虽然命名不同,但实质内容却都是对离婚协议的补充。
网友咨询:
离婚协议的补充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律师解答:
如离婚协议补充协议在友好协商的情况下签署,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有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受其约束。
《民法典》第464条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由于夫妻之间的身份关系,在离婚登记时已经解除,其后签订的离婚协议补充协议一般不涉及身份关系的变更,因此离婚协议的补充协议本质上也是合同,协议中关于财产分配、补偿款支付等约定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因此只要当事人协商一致,是可以对之前的离婚协议制定补充协议的。
律师解析:
备案的离婚协议效力并非高于在后形成的补充协议。离婚协议的生效要件是以备案登记为准的主要原因系离婚中身份关系的解除需要经行政机关备案,所以,离婚协议登记后,关于其中财产的补充协议只需要协议双方协商一致签署即生效,不需要备案。法律赋予了离婚协议的当事人在离婚后可以就离婚协议中财产的内容进行补充约定的权利,当两者发生冲突时,成立在后的补充协议实际上变更了备案在先的离婚协议的内容,当然以变更后双方达成最新合意的补充协议内容为准。
所以,离婚后就离婚协议的履行协商变更的,可以离婚协议补充协议的形式进行补充约定,为了防止另一方对于协议的真实性和自愿性提出异议,建议对补充协议办理公证,如另一方拒绝履行的,守约方可以诉至法院要求对方继续履行补充协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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