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制度是关于自然人死亡后财富传承的基本制度。第六编“继承”在现行继承法的基础上,修改完善了继承制度,以满足人民群众处理遗产的现实需要。
要点一:增加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继承规则。(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要点二:扩大遗产范围,不再列举具体的遗产类别。(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范围界定由列举式改为确认所有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都是遗产的概括式,由正面清单变为负面清单,更容易判断遗产范围。扩大代位继承的范围,新增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要点三:必须以书面形式放弃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此前,原则上要求通过书面方式放弃继承,便仍设置了两种例外的情形,一是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二是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以其他充分证据证明的,以及在诉讼中继承人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法庭制作笔录的。民法典强制要求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要求更为严格。
要点四:完善对继承人的宽恕制度,以及特定情形下丧失继承权的继承人恢复继承权的制度。(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增加了丧失继承权情形同时设定继承宽宥制度,即在继承人出现法定事由丧失继承权,又因得到被继承人的原谅而恢复继承权。民法典在对继承法的四种丧失继承权的情形予以保留的同时,新增规定“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并规定,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第一、二项因涉及刑事犯罪,情节恶劣,不适用宽宥制度。
要点五:扩大了代位继承人的范围,兄弟姐妹的子女可以代位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代位继承一直被限定在完备直系血亲范围内。新规完善了代位继承制度,扩大了代位继承权的主体范围。即被继承人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时,第二顺位继承人中,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去世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即侄女、侄子、外甥、外甥女,代位继承其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要点六:新增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遗嘱信托是民法典继承关系中的一大亮点,遗嘱信托作为财富传承工具,能够实现财产的增值,更好地管理和传承财富,具有信托和继承的双重法律特征。部分无法转入家庭信托的不动产、股权等财产的被继承人,可设立遗嘱信托。新规衔接了信托法的遗嘱信托制度,从法律层面明确遗嘱信托的法律关系,并与遗产管理人相衔接,大大提高遗嘱信托的可操作性,为财富传承中开展遗嘱信托扫平了道路。
要点七:增加打印、录像等新的遗嘱形式。(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现实中,打印遗嘱十分常见,但民法典生效前法律未明确这种遗嘱的有效性,常常会引发纠纷。民法典根据实际需要,尊重遗嘱人真实意愿的体现,顺应民众对遗嘱形式的需要,对打印遗嘱的效力作出界定,明确了打印遗嘱必备的形式,适应了时代发展的需要。录音遗嘱、录像遗嘱规定在同一条,明确规定了其形式制作要件。
要点八:修改遗嘱效力规则,删除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新规对遗嘱形式效力统一、形式增加,顺应了时代变迁和保障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需要,取消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规定数份遗嘱的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立的遗嘱为准。这就解决了立遗嘱人遇有紧急或突发情况,想立新的遗嘱时,由于公证遗嘱优先,而撤销或变更的程序严格,违背立遗嘱人真实意愿的难题。
要点九:新增遗产管理人制度,对老有所求提供了更多选择。(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至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
遗产管理人制度的确立,顺应了社会财富种类多样,二胎政策放开的形势需求,有利于调整因家庭内部结构复杂而出现的纷繁多样的财产利益和复杂的家庭关系中的遗产继承矛盾。遗产管理人制度让专业人员尊重被继承人的意志,保持遗产的安全和完整,保证遗产分配的公平公正,有利于减少继承人之间的纠纷。新规明确了选任遗产管理人的顺序、指定、职责范围、报酬请求权及未尽职责的赔偿责任。
要点十:明确规定转继承、新增转继承的例外情形。(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新规明确编入转继承制度,解决了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先于遗产分割前死亡,没有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的问题。部分被继承人会通过遗嘱排除部分人员的继承资格,对此,新规在现有转继承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遗嘱另有安排的例外情况,更尊重了被继承人的意愿,在认定继承人范围时充分考虑了被继承人的意思表示。
要点十一:扩大遗赠扶养协议中扶养人的范围。(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
原继承法中,对于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扶养人的范围,限定于个人或集体所有制组织,而民法典则将扶养人的范围进行了如下修改:将第一款中的“抚养人”改为“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抚养人不仅包括继承人,还扩大为继承人以外的个人,集体所有制组织扩大为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不再限定组织的性质必须为集体所有制组织,扩大了扶养人的选择空间,有利于遗赠扶养协议制度的发展。
要点十二:明确收归国有的无人继承遗产只能用于公益事业,实现物尽其用。(第一千一百六十条)
原继承法仅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收归国有,新规明确收归国有的无人继承遗产只能用于公益事业,不能用作其他商业用途,谋取不正当利益。这样不仅最大化地发挥了无主遗产的利用价值,更为公益事业的发展添砖加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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