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网络上掀起了一股关于“高利贷入罪”的热议浪潮,然而事实上,这一规定早在 2019 年便已出台并施行。这不禁让人深思,为何旧闻会在如今被重新炒作?究竟是意在提醒哪些群体?又为何会突然引发如此广泛的关注呢?
一、高利贷入罪规定的关键要点
1. 非法放贷行为的界定:根据相关法律文件,若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在 2 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 10 次以上,扰乱金融市场秩序且情节严重的,将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这里特别强调了“经常性”和“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这两个关键要素,明确了非法放贷行为的基本特征。
2. 情节严重与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
利率与金额标准:以超过 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若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 200 万元以上、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 1000 万元以上,或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 80 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 400 万元以上,亦或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 50 人以上、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 150 人以上,以及造成借款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属于“情节严重”。而“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则更为严苛,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 1000 万元以上、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 5000 万元以上等更高数额和更严重后果的情形均涵盖其中。
特殊情形的考量:对于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接近上述标准,且 2 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 2 次以上,或以超过 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 10 次以上的,也可分别认定为“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此处“接近”一般掌握在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 80%以上,体现了法律在认定情节时的灵活性和全面性。
3. 特殊情形的处理原则
特定对象出借资金的规定:仅向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出借资金,通常不适用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但如果存在通过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向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或以发放贷款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发放贷款,以及向社会公开宣传同时向不特定多人和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等情形,则在定罪量刑时需与向不特定对象非法放贷的行为一并处理,避免了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放贷行为逃脱法律制裁。
关联犯罪的处罚方式:在涉及非法放贷的复杂情形中,若为从事非法放贷活动,实施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骗取贷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将择一重罪处罚;若为强行索要因非法放贷而产生的债务,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则应数罪并罚;而对于纠集、指使、雇佣他人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强行索要债务,尚不单独构成犯罪,但非法放贷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要按照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从重处罚,全方位地规范了与高利贷相关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尺度。
二、高利贷现象依旧存在的现实难题
尽管高利贷已被明确入罪,但从现实情况来看,它并未彻底消失。许多深陷高利贷泥沼的人,依然在痛苦中挣扎着偿还高额债务。这主要归因于高利贷本身的特性,其处于灰色地带,极具隐蔽性。在实际操作中,由于证据收集难度较大,很难确切坐实高利贷行为,这就导致了受害者在面对高利贷时往往处于极为被动的境地,甚至出现明明是受害者却被迫跑路的奇葩现象。
三、高利贷治理的思考方向
高利贷问题的存在不仅对个人造成了沉重的经济负担和精神压力,也对社会金融秩序和稳定产生了负面影响。因此,如何有效治理高利贷现象,成为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后续我们将深入探讨高利贷治理的有效策略,旨在从法律执行、监管机制、社会教育等多个维度出发,探寻遏制高利贷滋生蔓延的有效路径,以维护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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